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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政府采购中,乘用车采购应依法采用那种采购方式更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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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6 17:5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中,乘用车采购应依法采用那种采购方式更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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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26 17:58:12 |只看该作者
4、乘用车的技术、供应和价格特性
(1)乘用车的技术特性
乘用车是既普通而技术又非常复杂的机电一体化产品。一辆乘用车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组成,零部件和整车设计、制造工艺复杂。采购人对乘用车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高。零部件和整车设计、制造工艺和装备决定了乘用车的技术、功能和质量水平。
乘用车性能参数主要包括整车装备质量(kg)、最大总质量(kg)、最大装载质量(kg)、最大轴载质量(kg)、车长(mm)、车宽(mm)、车高(mm)、轴距(mm)、轮距(mm)、前悬(mm)、后悬(mm)、最小离地间隙(mm)、接近角(°)、离去角(°)、转弯半径(mm)、最高车速(km/h)、最大爬坡度(%)、平均燃料消耗量(L/100km)、车轮数和驱动轮数(n×m)、压缩比、排量、扭矩等22个参数。乘用车功能配置主要包括关键总成和关键零部件的规格型号及制造商。
从使用价值来说,采购人最关注的动力性是乘用车工作时所表现出来的迅速程度或能力。动力性是最重要的一种性能指标,包括车速、加速能力,爬坡能力,功率和扭矩。
对采购人而言,详细提出拟采购的乘用车性能参数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即使采购人提出了乘用车性能参数,但也不可能完整提出准确的所有使用要求和技术需求,如不容易量化考核的可靠性指标、舒适性、美观性指标。采购人确定详细规格非常困难,只能提出主要技术规格。因为一方面技术规格太详细有可能导致“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产品”,涉嫌违法。另一方面法律不鼓励采购人提出主要技术规格之外的车辆造型、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要求,否则容易导致“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产品”,涉嫌违法。
(2)乘用车的供应和价格特性
乘用车制造商(生产企业)、各层级代理商(销售企业)和经销商(销售企业)众多。乘用车制造商大多采用品牌特许经营方式指定各层级销售商。强势品牌乘用车制造商有能力限制零售价格和折扣率。不同品牌的乘用车制造商充分竞争。应该说,同一品牌乘用车制造商特许的销售商在相关区域内也有一定竞争。乘用车作为大众消费品,销售价格比较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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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3-27 08:45:23 |只看该作者
询价[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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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3-27 11:27:10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询价[s:125] (2015-03-27 08:45)
(3)不宜直接采用询价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根据乘用车的技术特性,不同品牌的乘用车不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另外询价方式的成交原则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方式很难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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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7:16:00 |只看该作者
浅议采购人采购乘用车如何正确处理指定品牌


据资金或资源来源划分,采购分为2大类:使用国有资金的采购和使用非国有资金的采购。根据使用国有资金的资金性质和采购主体性质不同,使用国有资金的采购又分为2类:使用财政性国有资金的采购和使用非财政性国有资金采购。使用财政性国有资金的采购可以称之为财政性国有资金采购,就是日常大家熟知的政府采购。使用非财政性国有资金的采购是指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的企业,下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实施的采购,也包括非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含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资金)实施的采购,可以称之为一般性国有资金采购。一般性国有资金采购又分为2类:采购主体使用国有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项目采购和采购主体使用国有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和办公需要的非项目采购。非项目采购可以称之为日常采购。
本文主要讨论使用不同性质国有资金的采购。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项目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日常采购适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根据《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乘用车(不超过9座)分为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等11类。
采购人采购乘用车如何正确处理指定品牌?根据使用不同性质国有资金的采购,本文分类进行讨论,并探索性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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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7:32:48 |只看该作者
一、《政府采购法》规范范围内,采购人采购乘用车如何正确处理指定品牌。
1、《政府采购法》关于货物采购的相关规定
(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4)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货物采购的相关规定
(1)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3)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关于货物采购的相关规定
(1)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2)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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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7:34:21 |只看该作者
5、乘用车采购应依法采用的采购方式
(1)招标方式合法,但不是最有效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金额(如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当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根据乘用车的供应和价格特性,从合法性分析,乘用车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根据乘用车的技术特性,不同品牌乘用车的技术特性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严格意义上乘用车不属于标准定制商品,评标方法可以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即使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制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和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都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很难落地。因此对乘用车采购而言,招标方式合法,但不是最有效的采购方式。
(2)审慎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根据乘用车的供应和价格特性,采购人可以事先估算出拟采购货物的价格总额。根据乘用车的技术特性,采购人可以只能提出主要技术规格,确定详细规格非常困难。因此对部分乘用车采购而言,《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条件成立时,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合法,但应审慎使用。因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成交原则是,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上述情况,竞争性谈判方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也很难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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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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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0:23:52 |只看该作者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3)不宜直接采用询价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根据乘用车的技术特性,不同品牌的乘用车不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另外询价方式的成交原则是,采购人根据 .. (2015-03-27 11:27) 
乘用车算不上“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我真不知道有什么还能符合这个定义了。另外请教 了,什么方式能实现物有所值,这个浅议...什么的洋洋洒洒一大堆,这不能,那不能,给出答案了吗?不客气地说,这种文章一点价值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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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0:29:16 |只看该作者
(3)不宜直接采用询价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根据乘用车的技术特性,不同品牌的乘用车不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另外询价方式的成交原则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方式很难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4)使用单一来源方式涉嫌违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根据乘用车的供应和价格特性,乘用车采购不能使用单一来源方式。
(6)建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①协议供货采购的内涵和程序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中标的供应商可以是一家或多家,中标的产品可以是一种或多种。协议供货期限一般为6个月,根据产品随市场变化,价格波动来确定延长或者缩短。协议供货采购应该属于公开招标方式。
协议供货采购也称为框架协议,属于2阶段采购。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代理机构属性)进行协议货物的公开招标,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潜在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供应商及其指定的经销商,协议产品的规格型号、协议最高限价或协议最高折扣率、协议有效期限等。第二阶段,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供货价格,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②公开招标阶段,集中采购机构和潜在采购人不得指定乘用车品牌。
③协议供货阶段,采购人可以指定乘用车品牌。对拟采购的乘用车品牌、规格型号,在同一品牌乘用车制造商特许的销售商范围内,采购人根据竞争环境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采购。建议优先选择询价方式采购。这里提示的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可以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方式,也可以是自定交易规则的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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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3:33:50 |只看该作者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3)不宜直接采用询价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根据乘用车的技术特性,不同品牌的乘用车不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另外询价方式的成交原则是,采购人根据 .. (2015-03-31 10:29) 
呵呵,真是精彩,不多说了,槽点太多不知道怎么吐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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