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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必须公开招标的部分由谁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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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4:27: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但限额以上的又必须公开招标?请问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有权代理限额以上的项目(考虑到政府采购资质已经取消,是否意味着只要非建设工程项目,集采机构都能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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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4:41:00 |只看该作者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达到当地采购限额,未达到的采购人自行采购)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并不得转代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 如未达到当地的采购限额 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如达到当地的采购限额 符合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情形的 可以自行组织 不符合的可以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
另外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取消 并不意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之外的社会代理机构)就关门了 只是少了行政审批 只要经营范围包含政府采购代理 并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地方分网上登记备案的 都可以受采购人的委托 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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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4:49:38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达到当地采购限额,未达到的采购人自行采购)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并不得转代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 如未达到当地的采购限额 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如达到当地的采购限额 符合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情形的 可以自行组织 不符合的可以委托给社会采 .. (2015-05-11 14:41)
集中采购机构本身是不具备招标代理资质的,全部由其代为采购,合法性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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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4:50:25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达到当地采购限额,未达到的采购人自行采购)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并不得转代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 如未达到当地的采购限额 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如达到当地的采购限额 符合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情形的 可以自行组织 不符合的可以委托给社会采 .. (2015-05-11 14:41)
中央的本意绝对不是这样的放开,是彻底的放开,既没有审批也没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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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5:00:47 |只看该作者
先纠正一下楼主的几个提法:1.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的范畴;2.用于界定是否应公开招标的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是“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上”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一起,作为“三个维度”之一,用于界定政府采购范围;3.即使在财政部61号令未废止时,集中采购机构也无需进行资格认定。
分以下几个层次和探讨一下楼主所提的问题: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是否必须委托集采机构代理?
答案是否定的(不能简单割裂地理解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应该是无选择的,须委托集采机构;集采目录以内的本部门(系统)、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此情况下不须委托集采机构。
2.集采机构可以受托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案是否定的。但回答这个问题所需篇幅要长些,下面另帖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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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5:07:03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先纠正一下楼主的几个提法:1.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的范畴;2.用于界定是否应公开招标的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是“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上”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一起,作为“三个维度”之一,用于 .. (2015-05-11 15:00)
关于部门集中采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学到不少东西,期待2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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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5:59:56 |只看该作者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集中采购机构本身是不具备招标代理资质的,全部由其代为采购,合法性何来? (2015-05-11 14:49)
政府采购法规定 法律授权 不需要资质 楼主没看过这政府采购法么 集中采购机构需要资质认定么 人民政府设立的 作为政府采购重要组成部分
集中采购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一种 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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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6:00:54 |只看该作者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中央的本意绝对不是这样的放开,是彻底的放开,既没有审批也没有备案。 (2015-05-11 14:50)
现行规定如此 须登记
没有绝对的自由 取消行政审批是将事前监督改为事后监督 财政部门的监督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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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6:05:01 |只看该作者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关于部门集中采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学到不少东西,期待2的解答。 (2015-05-11 15:07)
部门有特殊需求的 经批准可以采取部门集中采购  如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 以及有的地方的医疗器械招标中心等等
统一组织部门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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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6:28:28 |只看该作者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

关于部门集中采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学到不少东西,期待2的解答。
  六安瓜片,看来也应是安徽的网友,这样的话咱是老乡,讨论老乡的问题我更卖力,重新整理补充一下:


  首前纠正几个提法和补充两点说明:
  先纠几个说法:1.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的范畴;2.政府采购中用于界定是否应公开招标的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是“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上”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一起,作为“三个维度”之一,用于界定政府采购范围;3.即使在财政部61号令未废止时,集中采购机构也无需进行资格认定。
  补充两点说明:1.关于政府采购范围界定。在目前主流的观点,确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三个“维度”,即采购主体、资金性质和项目范围(其实个人认为应该是四个维度,即还应包括地域范围—中国境内且不包括港澳台,具体可与参见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帖中主要涉及第三个维度—项目范围,应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2.关于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关于这点主要是吸收张志军的观点)。政府采购按组织形式可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实施方式可分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当然这不一定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但如果作这样的划分,可能更便于理解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
  
  分以下几个层次和楼主探讨一下所提的问题: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是否必须委托集采机构代理?
  答案是否定的(不能简单割裂地理解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应该是无选择的,须委托集采机构;集采目录以内的本部门(系统)、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此情况下不须委托集采机构。
  二、集采机构可以受托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案是否定的。分析这点,我们可以运用集合理论的一个方法,即求补集的原理,我们不妨讨论一下集采机构不可以代理的项目。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项目:
  ①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这个应该不难理解,因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自然相关的代理资格也应按其规定,恐怕绝大多数的集采机构都没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自然不能代理这类项目。
  ②不具备相关代理“胜任能力”的政府采购项目(此点讨论自然不包括第①条所述项目)。限于篇幅,在此主要阐述结论,不作过多分析,有兴趣可私下交流。如果作为有心人去发现,政府采购法规的一些条款因没有很好正视组织形式与实施方式的划分,导致了一些表述上的混乱,也使得大家难以理解。
  我的基本结论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在组织形式上规定更刚性,在实施方式上更多的是弹性(大多没有硬性规定),也就是说不排斥集采机构代理除①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是否代理,要看其“胜任能力”。换句话说,只要其具备这个“胜任能力”的项目,其均可代理。我所杜撰的这个“胜任能力”能力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人员技术能力(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二是经费保障(非盈利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有预算的,得看菜吃饭)。
  通过①、②我认为自己已说清了哪些项目能代理,即能代理项目=N-(①+②)。接下来我们再讨论能代理的项目里,哪些必须是由集采机构代理的。于是我玩了一个循环,指向第一部分,即必须由集采机构代理的是“N-(①+②)”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
  三、关于楼主补充的提问
  楼主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看看结论与我是否相同或相近:关于是否必须成立集采机构,政府采购法是视需要而定的要求(见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但大多地方设立了,不过咱安徽很特别,在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探索中,基本撤了政府采购中心;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的设立,法规并未明确提及,令人费解的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如果有这东东的话)既不是集中采购机构,也不是社会中介机构,换句话说,它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仔细看一下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基于此及其他(此处略去详细阐述),个人认为,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可能是集采机构、部门集采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依此类推,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的集中采购(听着这么绕,但真的是这回事)的执行者,可能是集采机构、中介机构、采购人(不过我觉得应规范一定的资格条件,有待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
    四、补充个人两个结论性观点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只应包括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应设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

  声明:看了想拍砖的,我欢迎,砖头多了,我就能盖新楼了;看过之后迷糊的,我理解;有批评指正的,我认真学习;一旦意识到错误的,我迅速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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