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与投标》2015年第5期刊登了老朽的《论招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抽取》,全文如下:
论招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抽取 文/钱忠宝
前 言
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常被用于博彩活动中。人们普遍认为,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是最公平、最公正的。于是,随机抽取也被用于招投标活动中。当然,随机抽取被用于招投标活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认为随机抽取可以防止腐败。在中国招投标活动中,随机抽取已被法律法规用于组建评标委员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将随机抽取引入招投标活动,招投标业内和法律界褒贬不一。因此,有必要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抽取作一些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一、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方法或方式的适用都是有条件的,随机抽取也不例外。笔者认为,若要使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成为公平、公正的理性选择方式,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无实质性差异。例如,博彩活动中的双色球的球体(包括双色球的材质、质量、形状等)都必须是无实质性差异的。否则,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也曾见媒体报道过,某地选房摇号作弊手段之一就是让摇号球有实质性差异,从而有失随机抽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个基本条件:参与抽取的主体(参与博彩的人)是自愿的。这个基本条件无需做过多的诠释。只有当抽取主体(参与博彩的人)是自愿时,才会对抽取结果心服口服。否则,抽取主体(参与博彩的人)就可能对抽取结果提出各种质疑,不认可抽取结果。
笔者以为,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应该是普遍适用的。当然,如果抽取主体自愿参与不满足第一个基本条件的博彩活动,那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别人也无可非议。但是,如果抽取主体被强制性地参与不满足第一个基本条件的博彩活动,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也可能是不合法的。
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等,也都应该满足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笔者将分别对这三种招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抽取作简要的分析。
二、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在此且不说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是违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笔者只是从纯技术层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经验等因素差别较大,如果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显然是对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不公平的。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也是不愿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如果招标人不满意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就可能不愿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也可能不愿意与招标代理机构配合,使招标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对于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必须满足的两个基本条件是:第一,被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经验等非价格因素差异很小,而且服务价格也基本相同;第二,招标人自愿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方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首先将随机抽取引入招投标活动(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是《招标投标法》。让我们来看看,《招标投标法》中的随机抽取是否满足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并看看现实中的随机抽取是否也满足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一)《招标投标法》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招标投标法》对随机抽取的对象(评标专家)提出了要求,规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即专家库中同专业的专家基本上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满足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其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方式为:“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在《招标投标法》这个规定中,措词是“可以”,没有用“必须”或“应当”等措词,“可以”一词表明,《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是否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既“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招标投标法》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中引入随机抽取方式是满足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第一,抽取对象(评标专家)无实质性的差异;第二,允许抽取主体(招标人)自愿采用,即,既“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二)现实中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让我们来看看,现实中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是否满足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1.关于第一个基本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但是,众所周知,现实中的专家库中不乏滥竽充数、鱼目混珠者。更有甚者,一些退休后的行政管理干部也居然成了“常务评委”。这些“常务评委”在评标中的发言非常规范和一致:“我完全赞同刚才这位专家的意见,我想说的,他都说了,也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此话如此经典,价值数百元至上千元哦!显然,现实中的专家库中的专家不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不具备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2.关于第二个基本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个规定中,《招标投标法》中的“可以”一词被“应当”一词替代了。这仿佛是向着《招标投标法》的方向前进了一步。但是,这一步非同小可,强制性地规定招标人“应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这种用“应当”替代“可以”的结果是,不再满足随机抽取的第二个基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就可能不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并可能拒绝对评标结果负责,将招标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归咎于评标委员会。 伟大导师列宁同志曾说过:“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
(三)应努力实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两个基本条件
为能够执行好《招标投标法》关于随机抽取的的规定,我们应该首先在专家库的建设上下大工夫,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规定,建设好专家库。 《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专家库的有关规定应该有细则,特别是对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的规定,应明确起始或结束时间。例如,某人20年前曾经“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但最近20年没有在该领域工作,是否可以进入该领域的专家库呢?
只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建设好专家库,才能满足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基本上无实质性差异。但是,遗憾的是,现实中的专家库不乏滥竽充数、鱼目混珠者。显然,这样的专家库不具备随机抽取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清理已刻不容缓!只有当专家库真正做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那样,才有可能使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做法真正有效,也才有可能使随机抽取方式逐步成为招标人乐于采用的方式,招标人才能对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认同并对评标结果负责。
我们应做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笔者以为,“特殊招标项目”的含义除了招标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外,还应包括专家库中相关专家的数量和质量不满足随机抽取的条件。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做到“糖衣炮弹”无具体的打击目标。但是,少数投标人还会采用“地毯式”轰炸。人们也许还记得,××市的电梯评标专家“窝案”:某电梯制造商“地毯式”行贿了××市专家库中的几乎所有的电梯评标专家。实际上,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某地区的某专业的专家数量可能非常有限,极有可能在“地毯式”轰炸中全军覆没。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有些专业的专家也就那么几个,即便随机抽取,也是“常务评委”。因此,在专家库的建设中,不但要保证专家的质量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还应该确保专家的数量。当专家库的专家质量和/或数量不具备随机抽取的条件时,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允许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在此还需要指出的是,随机抽取等防腐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最有效的防腐是什么?笔者认为,最有效的防腐是: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和中央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惩腐、反腐、防腐措施。这一系列惩腐、反腐、防腐措施将使那些有腐败之心的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笔者相信,随着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惩腐、反腐、防腐的深入,总有一天,中国招投标活动中,不再需要强制性的随机抽取。我们应该为这一天的早日到来而努力!
四、在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
最近几年,各部门和各地纷纷出台规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笔者认为,在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也必须满足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无论是价格因素还是非价格因素都差不多,即便存在一些差异,也都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否则,对中标候选人中的优秀者是不公平的。第二,招标人自愿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愿意对随机抽取的结果负责,否则,招标人就难以对随机抽取的结果认可并负责,一旦出了问题,就会推却责任,将责任归咎于随机抽取。如果具备了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那么,从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也是无可非议的。
例如,《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规[2014]4号)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再例如,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规定,“试行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以下定标方式,……”。可见,深圳的有关法规中关于是否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中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是由招标人(采购人)自行选择的,并未强制性地规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对于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抽签法”。这表明,深圳的随机抽取方式也在有意无意中考虑到了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顾及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不分青红皂白,强制性地规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将失去招标的价值。
后 语
本文从纯技术层面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抽取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既不能一概反对采用随机抽取,也不能无条件地滥用随机抽取。采用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是:随机抽取的对象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随机抽取的主体(招标人)是自愿的。在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也不是不可以的。
作者简介:钱忠宝 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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