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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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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5:3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请问各位前辈,在以往业务中,大约是多大的比例呢?
三人行必有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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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7 16:03:39 |只看该作者
  这个法条也是《采购法》的重大漏洞之一啊。
    这个比例超出多少,才能认定为“比例过大”?50%?30%?10%?不作出实质性的规定,是一条无法执行的法条!

  还有《采购法》中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什么叫“紧急需要”?抢险、救急,还是政府领导指示?

    什么情况下可视为“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
  没有一种确切的定义,也很难作出一种明确的解释。

  前段时间论坛上介绍的深圳采购中心的“一次和时间赛跑的采购活动”闹剧,其操作理由,恐怕就是套用这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思前想后啊,这《采购法》的起草人,估计不是学法律的,而是学文学艺术的,擅长的创作诗歌、散文、言情小说、武侠小说之类的体裁。因此,在起草法律规范时,带着强烈的天马行空的特点,整得人云里雾里的。

  唉,不说也罢,全文仅八十八条的一部法律,其漏洞之多,都够出一本书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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