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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别混淆“统一限价”与“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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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09:3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统一限价是政府行为,主体是政府;集中采购是市场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卫生部可以牵头组织高值医用耗材的全国统一限价,但不可能成为全国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主体。

  据卫生部新闻发布会披露的信息,由卫生部牵头组织、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承办的2008年度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历时9个月,目前已基本结束。


成交候选品种价格比国内最低价格降低10.08%,比北京市上年度集中采购价格降低4.47%。“最近,卫生部将公布《2008年度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供全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采购”。承办方负责人对这次集中采购取得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卫生部有史以来第一次组织全国性采购供应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成交候选品种的价格,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创造了多赢局面,赢得了企业和专家的好评。“最近,商务部召开对美商贸谈判征求意见会,商务部领导在会上指出,美方对卫生部组织的集中采购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希望中国政府能够推广这次集中采购的做法”。

  对这个引起国内外关注的集中采购项目,由于本人不了解其中的业务细节,无法系统、完整地进行项目分析和评价。从承办方公开披露的信息看,该项目的最大成效是在CPI持续高涨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了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形成了全国统一的高值医用耗材最高限价;最大缺憾是继续沿用2004年卫生部8省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奠定的采购模式,但是进一步强化了统一限价,淡化了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以批量作价为基础的大宗商品购买活动。如果这个项目是高值医用耗材的全国集中采购,承办方就应该汇总全行业的采购需求,进行统一招标、统一配送和统一结算,过程极其复杂,任务极其繁重。完成网上竞价和价格谈判、形成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不是项目的“基本结束”,而是项目的刚刚起步。据我所知,迄今为止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哪个大国进行过如此具有挑战性的集中采购尝试。

  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存在的模式缺陷在国内具有普遍性。只要医疗机构是高值医用耗材购买的付费方,集中采购就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在全国统一进行。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际上是全国统一限价。从价格控制的角度看,在价格主管部门缺位的情况下,卫生部牵头进行全国统一限价很有必要。从2000年到2007年,全国城市医院的医用耗材采购支出由96.93亿元增加到398.31亿元,年均递增22.4%,远远超出同期药品采购支出的增长速度,是造成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不合理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制定医用耗材最高限价的情况下,卫生部以全国集中的方式进行高值医用耗材统一限价,有利于提高高值医用耗材的可负担性,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纠正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同时也避免了以省为单位进行高值医用耗材统一限价的种种缺陷,是一种在医疗行业主张公平正义、对人民群众负责的行政行为,虽然具有过渡性质,但仍值得整个社会的关注和褒扬。但统一限价不是集中采购,将统一限价定位成集中采购,不但混淆了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之间的界限,而且极易给人以政府越位、采购主体缺位的印象,给政府必须履行的价格控制行为带来负面评价。

  统一限价是政府行为,主体是政府;集中采购是市场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卫生部可以牵头组织高值医用耗材的全国统一限价,但不可能成为全国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采购是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将政府主导的统一限价和市场主导的集中采购结合起来进行,在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已经积累了成功经验。把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做成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是可行的,但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并重新进行模式设计。

  限价就是限价,无须将统一限价说成是集中采购。面对虚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卫生部门有理由、也有必要主导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高值医用耗材购进价格的控制。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家药物政策,将提高基本药物可负担性的政策措施概括为降低基本药物税率、政府定价、控制加成率、招标和价格谈判等方式。我国政府对医药商品价格实行多部门管理,其中政府定价和控制加成率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控制零售价格;招标、价格谈判由卫生部门负责,主要控制购进价格。高值医用耗材与药品同属特殊商品。卫生部门比照基本药物价格控制政策进行高值医用耗材的全国统一限价,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国家药物政策,也是各国政府通行的做法。卫生部门牵头组织的高值医用耗材全国统一限价应该长期坚持,成为制度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的价格控制措施。


http://health.sohu.com/20080902/n2593226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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