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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 “顶层设计”,我的几点愚见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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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11:22: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 “顶层设计”,我的几点愚见

我以为,所谓“顶层设计”,需要考虑和正确解决如下12个问题:

1、如何看待《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许多专家曾经认为 :《招标投标法》强调要维护“国家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属于“公共采购”的范围,尤其是对于大部分招标是“法定招标”而言;

而一些专家认为:《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将来,可以改为或者明确为“民商法”;《政府采购法》才是正规的“公共采购”法。

2、《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能不能统一,解决所谓“两法冲突”问题,如何实现这个过程 ?两法统一,有没有时间表:三五年,还是三五十年?

3、目前正在兴起的1000多个各级“公共采购资源中心”,似乎没有很多的法律法规依据。只有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我的理解:这种“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该指的就是各种“建交中心”或者“公共资源中心”。理解对否?

以“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建立起来的公共资源中心,思路有所不同。它强调的是:“整合”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等等。

如何发展?是否需要制定新的《公共资源法》,“三法并存”;还是后者进一步取代《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4、资金的使用方面 《政府采购法》明确管辖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招标投标法》明确管辖对象是:使用其他“国有资金”。

那么,在采购招标的项目上,能不能明确“专款专用” ?不像现在,(比如)一个项目总金额是5000万,其中,财政性资金1000万;其他国有资金2000万;银行贷款1800万;职工集资200万……

5、什么是我们推动政府采购与法定招投标的主力军?

       过去,人们常说:【我们应该相信群众,我们应该相信党】。现在,这句话还适用不适用 ?什么是“采购与招标”涉及到的群众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等是不是;还是要主要依靠“监督部门”    

具有中国特点的“采购人”和“招标人”是什么性质,是单纯的“法人单位”吗?有没有使用“公权力”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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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2 11:22:59 |只看该作者
6、政府采购“集采中心”到底什么性质 ?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协议,接受委托,才能开展采购与招标吗?
      
政府采购集采中心收不收费?其资金来源如何 ?是不是应由财政全额拨款?

同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是不是也由“财政买单”?

7、一般的,以承担“法定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到底是什么属性?有人认为:它们是“营利性企业”,其收费应该完全由市场情况决定;有人认为“招标代理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国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是一项集法律、程序、技术、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汪才华语)

招标代理行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其中涉及的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强制招标……。”(李小林语)


    而“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方向又是什么

8、具有中国特色的评标专家和专家库,到底起什么作用 ?可不可以利用专家库,发挥更多的作用,包括“标前的咨询;评标;以及相关的监督作用?

专家的咨询费用,到底来自“采购人”;“招标人”合理;还是也可由”中标人“支付比较合理 ?还是由“政府买单”相对更合理一些

9、政府主管部门到底如何管 ?按照中央多次提出的“建设一个服务型政府”的总的要求,有关审批,是否应该减少,而又如何减少?备案应该增加

     如果,地方政府的有关政令,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部委政令怎么办 ?过去,常常有人说:对于一般的政府政令,即使告到法院,也不受理。对于人们说的“九龙治水”而产生的政令,能不能以及如何纠正

是否应该成立全国统一的管理部门?那就可以解决“九龙治水”问题

10、有关监察部门应该怎样“监督;监察”,才能既起到作用,又不越位?

11、在市场经济下,投标人有投诉的权利;但是,是否无限制;对于被证明是恶意投诉的,要不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2、对于投诉,举报,乃至司法诉讼取得胜利者,有没有“经济救济”制度或者说“经济赔偿”措施

本人才疏学浅;初步想到以上12个问题。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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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2 12:24:27 |只看该作者
现阶段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不能只依据招投标法,还有政府采购法,产权法、国土法……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不能只是一个平台,还包括了集采机构职能、产权中介职能、甚至是管理职能,应该是综合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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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3:08: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分享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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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13-8-23 08:46:18 |只看该作者

回 天天向下 的帖子

天天向下:现阶段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不能只依据招投标法,还有政府采购法,产权法、国土法,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不能只是一个平台,还包括了集采机构职能、产权中介职能、甚至是管理职能,应该是综合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013-08-22 12:24)
是的,招、拍、挂,招标只是方法之一。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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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3 11:44:05 |只看该作者

回 天天向下 的帖子

天天向下:现阶段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不能只依据招投标法,还有政府采购法,产权法、国土法,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不能只是一个平台,还包括了集采机构职能、产权中介职能、甚至是管理职能,应该是综合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013-08-22 12:24) 
只能定位于服务职能,不应该有管理职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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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沙发

7#
发表于 2013-8-27 09:49:57 |只看该作者
1、两法应合并,着力对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规定,对于私人投资项目是否招标不应限制。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应明确

3、行业协会应在招投标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制定标准、流程、指导价格、培训等。

4、招标代理应走市场化道路,它不是公益组织,应以盈利为自己的目标。

5、评标专家应参与到招标前期如文件的制定等环节。

版主提出的问题都是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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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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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27 09:59:17 |只看该作者
还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招标这么点子事需要4个资质有些太夸张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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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8-27 10:01:13 |只看该作者
还有:监督机构的管理体系建设,能不能统一?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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