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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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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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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5:0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两天开标,现场碰到一投标人被举报在异地因被认定串标而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本地也应被拒绝吗?如果应该,依据什么理由;如果不应该,又依据什么理由?欢迎大家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谢谢大家拉!
原本发政府采购版块的,但那边人气不旺呵,我特想知道大家是怎么样的一个想法。
当时采购人要求拒绝,我也是支持拒绝的(在跟当地确认行政处罚确有其事后支持),但奇怪的是个别评委力保,非常坚持地说在他省的处罚在本地完全可以不采信。即使我请他们理解财政部18号令有关条款后仍坚持。
就为了这个情况整个评标中断几小时,虽然最终请示领导后拒绝,但过程真的让人很累很累,我还被指责作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组织者不应发表自己的观点!

结束时间: 2012-8-31 14:54 裁判: 镇采

正方观点 (13)

可以

反方观点 (9)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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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发起有关 异地处罚是否本地有效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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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2-8-2 15:13:53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招投标的严肃性!

让违法成本高了制约违法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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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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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2 16:20:18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参加,但分基本被扣光!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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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地板
发表于 2012-8-2 16:25:19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参加,条例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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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2-8-2 17:00:0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中对供应商有“(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或者邀请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不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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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12-8-2 18:10:58 |只看该作者
前段时间参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李小林老师讲过这个问题,李小林老师的观点是在一个地方的处罚不影响在其他地方投标的有效性,我个人理解如果招标文件对此问题有规定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具体这方面的规定,不应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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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2-8-2 20:51:33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文件中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款中要求投标人“如果有,请自动回避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无,请在本栏中申明”。但该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申明其无任何违法记录,而他的行政处罚是今年三月才发生并被通报,至少从这点看他不诚信。难道他在其它城市的投标不属于经营活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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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2-8-2 21:02:40 |只看该作者
好比一个人在一个城市杀了一人犯了罪,成了杀人儿,他换了一个城市他就不是杀人犯了?非要他在新的城市再杀一个人,他在这个新的城市才算杀人犯?

当然比喻得不太好,但我个人认为供应商只要在一个城市因串标围标被行政处罚,那他就应为些付出代价!在被处罚的期限内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知道被蒙也就罢了,但发现应该坚决打击,这样才能还招投标市场一片干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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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2-8-2 21:14:09 |只看该作者
气愤的是这个供应商显然不接受教训,在现场态度强硬得一塌糊涂,个别评委竟然明目为其撑腰,找出万般理由或者说就是直接站在该供应商一边,坚持不废。而采购人再三明确这种才被处罚的供应商他们肯定不要。想想我们在现场多难办?要是bz黄河在现场这事可能解决得就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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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12-8-2 21:18:51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是个国务院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不是地方规章。
这个投标人可以投标,但是在初审时候就过不了最基本的政府采购法第22条。都谈不上后面的打分环节。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初审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按多数意见为准,有异议的可以签署,但应继续评标。这些内容通常写在招标文件里面。根本用不着中断几小时。楼主太弱势了,我遇到这样的专家肯定打差评加投诉。18号令第77条可以处罚专家。

另外即使蒙混过关,还有财政部20号令可以收拾他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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