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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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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2:29: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段时间,毅青老师的一篇帖子《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引起了广泛地讨论。另外,在论坛中网友们也提出了很多在竞争性谈判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本人有幸在过去的几年中主持了近二百个竞争性谈判项目,这个说起来可能比较可笑,在济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存在期间(该办公室在2008年初更名为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由济南市财政局划归至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变成了集中采购机构。现在济南市财政局已另外成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行使济南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大概有五六年的时间,济南市因为没有可以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竞争性谈判基本上成为了济南市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本人还曾经写过一篇《政府采购怪现状——竞争性谈判被滥用》的文章,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最后成文。

今天就“竞争性谈判”这一专题写点东西,把我在以往的项目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验和感想拿出来,与大家共同进行一下讨论!

竞争性谈判,应该说是政府采购实际实施过程中采用频率仅次于公开招标的一种方式(邀请招标实际采用较少)。

在全国范围内,能够为竞争性谈判的其实际操作提供依据的似乎只有《政府采购法》中寥寥的几段话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三条“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一段话。这就给广大的政府采购从业者出了一个难题,竞争性谈判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到底应该如何操作呢?

地方上,其他省市我不太了解,山东省财政厅在2007年颁布了一个《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则均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给在山东省境内实施的竞争性谈判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操作准则和依据。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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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22:54:22 |只看该作者
其实实际操作中招标和谈判两种方法运用差不多,无非是编制文件,提出要求,专家评审,确定供应商。差别应该在一次报价,还是多次报价上。竞争性谈判我在运作上
感觉能得到降低报价的效果,毕竟第一次报价是公开唱价的,可比性有余地。当然性价比的考虑也经常出现,关键是采购人要买奥迪还是桑塔纳。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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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23:43:01 |只看该作者

回 38楼(xingkai) 的帖子



看来你们那里的操作也是要公开唱报第一轮报价的!

一、认为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差别只是在“一次报价还是多次报价”上是很片面的。就《政府采购法》关于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的规定来说,竞争性谈判解决的是那些“招标解决不了”的项目,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复杂程度往往要高于招标项目;

二、有经验的供应商只会在最后一轮报价时才会亮出自己的底牌,前几轮的报价基本上都是“虚晃一枪”的成分居多。供应商在报价准备阶段给自己设定的“底限”,通常并不会因为项目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而比公开招标“更低”。当然竞争性谈判多次报价的竞争氛围可能会使供应商对自己事先所设定的“底限”进行微调,但是因为竞争氛围过于强烈导致供应商“失去理智”、“鱼死网破”的现象还是少数;

三、如果严格按照“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执行的话,你的采购人是根本不可能买到“奥迪”或者“迪奥”的,只能买到“桑塔纳”或者“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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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08:36:11 |只看该作者
文章写的比较细,为这种采购方式的操作提供了又一视角的解决方案,
   涉及几位讨论的问题,感觉还是在整体思路上有差别,谈判采购实际上是适用性最广的一种采购方式,实际上我们大家可能每天下班买菜时都要来一次竞争性谈判,所以大家还是都有经验。竞争性采购方式从监督人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当全透明公开的招标方式不适用时可采用的一种程序性可监督性差一些的采购方式,所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之规定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和一定的操作程序,即然是谈判采购就不宜做出特别详细的规定,太细于情于理都不合适,比如按顺序谈不超过三次,过于死板,今天早上我去买菜,第一轮我就看好了菜价,第二轮时我就出手了,但如果去买家具,可能就要反复谈几次,对于工厂购买成套设备或重要设备,可能谈判考查要进行很多次,怎么能预先设定次谈判顺序和次数?定了谈判顺序和次数就可以消除腐败吗?
    从监督人的角度,要可监控,这就与真实采购谈判的内在规律有所冲突,这就需要取一个折中,谈判采购有审批,谈判程序有大体规定,专家从政府专家库中选出,定这几条就可以了,政府采购i法的规定就比较好,当然在执行中也可继续完善,但对于妨碍谈判采购内在规律的规定尽量不采用,这就回到钱老的观点,你是把它做为一种采购方式还是反腐败的监督方式?还是应当做为一种采购方式,结合监督的要求结予适当规范较为合理。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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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09:25:33 |只看该作者

回 40楼(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版主站在了一个比较高的层面,考虑到了监管者的立场。

从实用角度来说,招标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取决于程序的合法性,对于程序合法性的要求是采购代理行业的基本要求。

对于一种采购方式,如果没有一个业界公认的、通用的程序标准的话,那么采购程序和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就无从谈起了。

设定一套比较完善的程序,还是有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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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4:00:36 |只看该作者
多谢bidboy 版主帮忙~~~~

[s:56] [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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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09:39:21 |只看该作者
[s:33] 我来学习啦
好帖子就应该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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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4:50:07 |只看该作者
今天海龟子czxt 等网友在论坛里咨询竞争性谈判相关的问题,把这篇文章顶起来,希望能够帮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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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8-2 09:43:11 |只看该作者
某一项目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在评标会上,已经确认最低标为成交供应商,但后经证实,该单位为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如若把该单位废标,是应确定第二候选人中标,还是本次招标无效,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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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8-2 09:46:08 |只看该作者
  “低于成本”的判定在很多时候是很难做出的。法律作为一条规定本身是没有什么毛病的,但操作起来真的很困难!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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