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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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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5:32: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明确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的基本概念

   一、明确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的基本概念

公共资源包括公益性公共资源非公益性公共资源

公益性公共资源狭义上是指政府占有并支配的政府性资源或政府性(含财政性)国有资金,非公益性公共资源狭义上是指非政府占有并支配的国有资源或国有资金,主要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有资源或资金(含融资)。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业务)称之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包括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和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两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应采取不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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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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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5:39:45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越来越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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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6:00:54 |只看该作者
在广义上讲,这两大类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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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6:02:31 |只看该作者
   二、建立符合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现代治理体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决策机构、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场所建设运行机构(四类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存在管办不分、同体监督;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边界不清晰,造成行政行为越位、缺位,导致政府部门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地方保护和行业分割仍然存在。存在以上问题根子在于不符合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现代治理体制,“管办不分、同体监督”使监督“变形走样”。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现代治理体制”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正确指导思想。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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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6:04:20 |只看该作者
    三、分级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决策机构


    在国家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的立法机构;国务院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机构,负责中央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政策决策。


    在省、市、县层级,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外,法律法规允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管委),负责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政策决策。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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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6:06:44 |只看该作者
四、科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构


    在国家层级,国务院相关部、委是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机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国家层级有没有必要设立一个具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在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大背景下,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综合考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下设一个这样的部门应当是科学的改革方案。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国务院相关部、委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在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本级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公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省、市、县层级公管部门与具有法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行政部门的职责边界(范围)应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回避不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主体)的改革。原来的分散制行业行政部门监督模式的缺点是监督人员偏少、各行业部门监督制度不统一,容易导致九龙治水。


    行政监督主体的改革无非两种模式,一种是是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公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有法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部门不再监督管理各自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以称之为大综合部门监督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公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有法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部门继续监督管理各自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管部门与行业行政部门的职能重新调整,权责必须明晰,可以称之为综合部门监督+行业部门监督模式。


    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选择三种模式中任何一种模式。无论何种监督模式,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构都应该创新监管手段,以信息化监管平台为支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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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6:17:46 |只看该作者
有点意思,关键是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划分,这个划分起来也会很难,另外在国家层级,为什么要在发改部门成立综合监管呢,财政不行吗?建设、水利、交通都不行?这个协调起来估计会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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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7:48:41 |只看该作者
五、因地制宜整合建立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办理或代理)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办理或代理)机构非政府设立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代理)机构(称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两类。


    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是指具有法定职责或政策赋予职责的垄断性质(非市场化性质)的具备各类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职能的公益性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是办理(代理)政府占有并支配的政府性资源或政府性国有资金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政府采购法》称之为集中采购机构)。它们名称相同或不同,但职能相近,分别从事“财政性国有资金”政府集中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产权(不包括上市企业国有股份)转让、药品采购的交易执行。


    这些机构是政府依法指定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具体包括:财政部门所属政府采购中心、公管部门所属具备公共资源交易执行职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交易中心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药(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非政府设立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称之为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其性质也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某些产权交易机构是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另一些产权交易机构是企业,属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改革也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原有分散在各行业行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建立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原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成为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下属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重新准确定位该机构的职能,划清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职能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功能,两种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办理、代理)活动。应该特别明确,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只能办理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不得代理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应当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留出发展空间。


    另一种模式是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撤消原有各类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按照《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各级政府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代理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选择两种改革模式中任何一种模式。如果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选择整合建立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模式,必须重点注意下列事项:


    1、政府整合成立新的具备各类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职能的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隶属各级地方政府直接管理或隶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应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向任何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2、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名称统一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中心。


     3、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构(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不得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


    4、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不具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职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构不具备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职能。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必须彻底分离。


     5、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必须具备“办公场所”和开展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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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08:38:17 |只看该作者
嗯,从以上可以看出,楼主对于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非常了解,对于其中的症结也看得很清,所提出的观点具有建设性,但不管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还是从现实执行来说,还是具有巨大的难度,不管是成立综合监管机构(暂不讨论剥不剥原原监管机构的监管权),还是成立综合执行机构,从法律修订、到机构撤并,即使是国家下大力度,顺利的话也得几年时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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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09:55:51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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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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