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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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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携带身份证列为实质性要求可减少争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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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3-6-3 10:43:38 |只看该作者
镇采先生:
  我们一直在探讨的是主题帖中的案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不可以适用18号令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答案都那么明显了,不知道您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反驳意见?

  您现实中该听谁,该怎么做,那不是这个帖子要探讨的问题。您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只要您开心即可,OK?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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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3-6-3 10:53:55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从没有忽左忽右,只不过是左一点还是更左一点而已。 (2013-06-03 10:42)
  既然您那么有兴致,咱不妨就继续探讨探讨吧:
  您一会说“公有公理,婆有婆理”,一会说“也没什么大错”,一会又说“没说对”。这不是忽左忽右?

  公有公理,婆有婆理——意为两方都有道理,都对,都没有错误;
  也没什么大错——意为有一点错误,只是错误不大,或者说大部分还是对的;
  没说(人家这么做)对——意为你不支持人家这么做,也就是说您认为人家这么做错了。

  完全不同的三个观点嘛!就同一件事上,是对、部分对还是错,都让您一个人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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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01:50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镇采先生:
  我们一直在探讨的是主题帖中的案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不可以适用18号令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答案都那么明显了,不知道您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反驳意见?

  您现实中该听谁,该怎么做,那不是这个帖子要探讨的问题。您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只要您开心 .. (2013-06-03 10:43)
楼主的文章里发生的事在您看来是啼笑皆非,错误百处。在我看来就是一个在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错误事件,我不认为其对,但了解为什么会频频出现。

您指出错只是说出病的表面现象,而我说出了“病灶”也说出了“病因”。当然无论“病灶”还是“病因”我都没法去治,故对“表”只看看、笑笑,而您还想治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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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05:16 |只看该作者
对,您非常可贵地找到了“治标”的好办法。——就是现实中这么做很普遍,大家都不应该去苛责!
存在即为合理!!如同您在9楼的发言中说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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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11:24 |只看该作者
QQ图片20130603110801.jpg QQ图片2013060311110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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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12:0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对,您非常可贵地找到了“治标”的好办法。——就是现实中这么做很普遍,大家都不应该去苛责!
存在即为合理!!如同您在9楼的发言中说的——“正常!!”


(2013-06-03 11:05)
我说了那么多两法应协调整合您没看到吗?别误导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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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17:54 |只看该作者
我说了那多次,就本主题帖这个案例,不存在两法需要整合的问题,问题出在法律执行过程,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您没看到吗?————别误导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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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23:48 |只看该作者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大可将其归为“中国国情”。
  不可否认,在招标采购领域,很多地方在做的未必是符合法规本意的,一些恪守法规要求的做法似乎又在现实中被撞得头破血流。面对无法逾越的“中国国情”,我们既不能脱离现实,横眉冷对一切,也切不可将所有的努力尝试归于无用,甚至一味屈从现实。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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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27:55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大可将其归为“中国国情”。
  不可否认,在招标采购领域,很多地方在做的未必是符合法规本意的,一些恪守法规要求的做法似乎又在现实中被撞得头破血流。面对无法逾越的“中国国情”,我们既不能脱离现实,横眉冷对一切,也切不可将所有的努力尝试归于无用,甚至一味屈从现实。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90]

     
但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125][s:56][s:33]

      二 而且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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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28:1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我说了那多次,就本主题帖这个案例,不存在两法需要整合的问题,问题出在法律执行过程,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您没看到吗?————别误导观众!
(2013-06-03 11:17)
您怎么就不明白?如果两法协调整合好,并自上而下贯彻下来,那么在政府采购领域,不管是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还是其它工作人员就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去用!

但目前他们只知道政府采购法而不知招标投标法,那么他们怎么会去用招标投标法解决问题?

我前面也说过,如果财政部执行招标投标法,压根就不应出现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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