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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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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汪才华: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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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0:02:3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业内部分老专家认为这规定是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持强烈发对意见,而且在不同场合强烈呼吁取消这条规定,回归《招标投标法》,所以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法定的几种情形下,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想想这个立法“难度”有多大,阻力有多大。
        实施条例释义:本条虽然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但招标人要理性行驶这一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当然,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例如,排名在后的中标候选人报价偏高,或已在其他合同标段中标,履行能力受到限制,或同样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等,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需要说明的是,对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也不能是任意的,需要综合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两项中标条件。
      (案件发生时间是在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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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0:37:45 |只看该作者
“其中还有两家单位投标报价低于现场抽取下浮系数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而当场被废,广东新粤投标报价排名第一,上海经达排名第二。”
   1、本人不熟悉交通部门对常用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但对于“现场抽取下浮系数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这种做法,包括实施条例提到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据闻也是交通部门强烈要求写入条例的,本人持强烈反对意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178&page=1
   2、现场“废标”,也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
   3、不清楚此项目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从开标结果就可以看出来“ 广东新粤投标报价排名第一,上海经达排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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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0:52:50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将此文,以及没曾做过链接的其他文章,发表到网友在“纸质媒体”上发表的文章跟帖: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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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1:02:03 |只看该作者
     378号案件,上海经达“认为招标方在其不知情下将招投标活动的地点由肇庆转移至广州,不公开透明”的情形下,为何要选择将广东省交通厅告上法庭呢?而不是直接业主方(招标人)广贺高速作为被告方呢?
     因为从广东省交通厅看来,交易地点从肇庆转移到广州,不是问题啊,只要此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法定的媒介上发布就合法了,自己仅仅是此次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不是招标人,不存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额外告知交易地点从肇庆转移到广州。所以法院裁决上海经达败诉是正确的。
      上海经达就“招标方在其不知情下将招投标活动的地点由肇庆转移至广州,不公开透明”并在对投诉处理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起诉业主方(招标人)广贺高速,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不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主审法官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衡平权,个人理解应可判决广贺向上海经达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律外行人,说外行话,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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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1:08:17 |只看该作者
整个上午都在学习这文章,歇会,下午继续学习,学习完这个再学习商务部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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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4:34:24 |只看该作者
越来越体会到自己的无知了;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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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6:05:16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能否具体分享 (2012-10-08 07:55)
我的描述有些偏差,过程是这样的:
其一、10年一期路面招标时排名第一的施工单位投标时标价压得很低,中标后担心损失太大,不愿签订合同,业主就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谈判,排名第二的候选人标价仅比排名第一的候选人高出三万元,也不愿签合同,后来业主还是和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谈判,如果放弃中标,则没收保证金,同是将该施工企业上报主管部门(河南省交通厅),列入河南省公路建设黑名单,这下这家企业(河南省内企业)才最终签订了合同,后来干得还很好。
    其二、2011年河南省交通厅发布了《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还是这个工程的二期项目按照上述办法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其中一个标段第一名为山东一家企业,公示期内排名第二的施工企业(省内企业)投诉第一名业绩不满足要求,经查属实,取消了其中标资格,确定了排名第二的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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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7:45:40 |只看该作者
真心学习了! 忙了一整天,下班了才看到这么优秀的文章和这么多网友专业的回帖,今天又进步了!开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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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8:27:45 |只看该作者
     1、到底是属中标无效还是属于评标无效
     2、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3、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递位中标
楼主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深刻剖析广东省交通厅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总结非常到位。
     鉴于文章交代,主诉方律师多次提到:
   “工程招标尚在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未公示评标结果,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产生中标人,也就不存在中标无效之说。”
   应该提出让主诉方理解“ 工程招标尚在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未公示评标结果,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产生中标人,也就不存在中标无效之说。”与”中标无效“之间的关系,文章视乎刻意回避了这个问题,还是觉得这根本就不是问题?(招标人假装不知情,按照程序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即主诉方律师说的“未公示评标结果”。还是我以前的观点,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即提交评标报告的同时,对于第三类招标项目,其实中标人已确定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042&page=1)。
      特请教楼主,请楼主解释下,万分谢谢!
      题外话:对于“|评标报告备案”,其实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这行政许可,广东省交通厅明显也是乱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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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21:01:21 |只看该作者
1、到底是属中标无效还是属于评标无效
    本人认同楼主的观点,此属于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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