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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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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现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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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1:51:4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个人观点:此约定属于代为履行!
     1、代为履行,并不违背文中提到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即招标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之后,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代理服务费理应由委托人支付”。
     2、代为履行的存在,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必要条件也不是第三方业已存在且有履行能力。
     3、何为合同全面履行原则,代为履行怎么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建议作者再展开谈谈。
    个人理解,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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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1:56:25 |只看该作者
     业内学者郭宪、代锷等研究认为:857号文的规定改变了1980号文中确立的“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此引发相关法律关系的繁杂,且在费用结算、税务审计等方面带来诸多风险,属于一种典型的法律规定迁就不合理“行规”的现象,建议重新确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即为招标人

     
我拜读过这文章,文章的问题是把这种约定理解为《合同法》的债务转移,然后说出一大堆弊端,回头再来提出:重新确立招标代理服务的支付主体应为招标人。

    这是否符合论证的基本原理。

    显然错解这种约定的法律性质。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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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2:07:02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招标项目承发包合同的签订时间。也就是说,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为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第三方——中标人尚未产生。更何况从理论上说,这个未来的“第三方”还可能出现无法产生的情形,当项目招标失败时,就无法产生为招标人支付代理费用的第三方——“中标人”。

      1、 中标人不产生,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不代表招标人可以不再履行债务,招标人不履行,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代为履行的法理所在。
      2、恰恰是招投标这种特殊的订立合同活动,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再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是否“变味”。
     这个请作者再度三思啊!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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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9-11 14:48:41 |只看该作者
  1、本人认为,根据857号文的规定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行为不属于代为履行,相关理由已经在文中表述;
  2、文中并未提出“代为履行违背全面履行原则”的观点,无需对此展开论述;
  3、郭先生的文章,指出了招标代理费用由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佐证了该约定不符合“债务转移制度或代为履行制度”的设立初衷;
  4、10楼网友如果认为该行为属于代为履行,则须证明该行为符合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
  5、您在12楼提出的两个问题,与论证是否属于代为履行无关。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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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5:57:19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还是有定位的问题,我国对招标代理定位是非盈利性(印象中看到过,如有错误烦请指出)。所以政府定出指导价。

而如果招标代理提供的是有价值的服务,那么价格就应该让市场去定价。最多行业协会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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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6:27:19 |只看该作者
     笔者同意这一观点:从表面上看,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的变化类似于《合同法》中的债务转让或代为履行,但实际上却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让或代为履行的立法本意。

     作者认为这个约定之所以不是代为履行,是因为实际上不符合《合同法》中的代为履行的立法本意。

[/table]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债务转让制度还是代为履行制度,其制度的设置初衷,都是为了有利于合同的全面履行,退一万步讲,起码不是为了不利于合同的履行。
由上,我推断下,作者认为:代为履行立法本意是有利于合同的全面履行。
代为履行制度的设定,当然是有利于合同的履行,这还需要特别说明吗?
    作者认为:因为其不利于全面履行,所以这约定不属于代为履行。
    [table=100%,#ffffff]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就不利于全面履行?怎么不利于全面履行呢?文章应该进一步进行分析。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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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6:38:29 |只看该作者
  
因而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让和代为履行制度设置的初衷,不属于债务转移或者债务代为履行,其约定的法律效力值得质疑。

这句话,前半句用了“债务转让”,后半句用了“债务转移”。是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
是不是类似“撤销”和“撤回”一样,有不同的含义?
所以要特别区分?
还是笔误呢?我琢磨了一段时间后,我想是笔误,也许大家认为“债务转移”和“债务转让”是一个意思,既然如此,在同一段表述中,统一术语会方便大家阅读。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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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6:40:17 |只看该作者
“代为履行”一词目前尚无明确的统一的解释;百度上的词条尚待完善;


代为履行
开放分类:法律术语

请用一段简单的话描述该词条,马上添加摘要。
本词条内容尚未完善,欢迎各位编辑词条,贡献自己的专业知识!

原标题:代为履行_互动百科
http://www.baike.com/wiki/%E4%BB%A3%E4%B8%BA%E5%B1%A5%E8%A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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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6:44:13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只是招标代理的收费问题,仔细分析起来,有着诸多的背景问题;

我个人同意板凳网友提出的问题:关键要弄清楚我国目前的“法定招标”是什么?为什么要“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起什么作用 ?……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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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6:56:46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代为履行”一词目前尚无明确的统一的解释;百度上的词条尚待完善;


代为履行
开放分类:法律术语
.......
         代为履行制度,源于《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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