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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tswo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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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范本] 很迷茫,到底要怎样组织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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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5:48:31 |只看该作者
我看到的应该是定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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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5:49:18 |只看该作者
确实如你所说,啥时候加上去的,“是个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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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5:49:52 |只看该作者

回 itswonder 的帖子

itswonder:我看到的应该是定稿了 (2013-05-08 15:48) 
是的,你看到的是正式发行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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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3-5-8 15:50:19 |只看该作者

回 itswonder 的帖子

itswonder:确实如你所说,啥时候加上去的,“是个迷啊” (2013-05-08 15:49) 
   等吧,估计会有高人知道内情的!哈哈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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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7:05:25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本身不是问题,但因为中国文字理解多亿的原因,然许多人困惑。实际上,《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含义是: 招标人可以组织或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为投标人更多的了解项目履约条件,肯定有利于其中标后履行合同(这也是我一贯主张的观点,招标人和投标人不能决然对立,否则不利于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只不过强调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易于导致“信息不公平”,缺乏投标人相互间的监督。
   
       所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并非不让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只不过强调如果组织,必须”所有投标人均有权利“参加。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没有限制招标人组织踏勘几次,具体几次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但一定是每次都允许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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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7:46:17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这个问题本身不是问题,但因为中国文字理解多亿的原因,然许多人困惑。实际上,《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含义是: 招标人可以组织或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为投标人更多的了解项目履约条件,肯定有利于其中标后履行合同(这也是我一贯主张的观点,招标人和投标人不能决然 .. (2013-05-08 17:05) 
本帖重点讨论的是能否组织投标人分批进行现场踏勘。不是组织不组织踏勘、组织几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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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09:53:28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思路清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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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0:06:24 |只看该作者
再细看毛博士的跟帖,观点和张老师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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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3-5-10 11:06:45 |只看该作者
唉,楼上的帖子回复很密集, 那是否有人想过怎么组织勘察时怎么能规避串标和泄漏潜在投标人的风险,而一些土地类和复杂工程必须勘察现场,与其陶璐娜迷茫,不如讨论我们的实际的工作。
君住黄河头,我住黄河尾,终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黄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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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2:06:05 |只看该作者

回 黄河水 的帖子

黄河水:
唉,楼上的帖子回复很密集, 那是否有人想过怎么组织勘察时怎么能规避串标和泄漏潜在投标人的风险,而一些土地类和复杂工程必须勘察现场,与其陶璐娜迷茫,不如讨论我们的实际的工作。
     怎么组织现场踏勘,社区的帖子很多,我也曾经在这些帖子说过自己的观点,例如这个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267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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