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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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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请对《13号令》的修改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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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6:26: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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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枫810:
第一、关于质疑的约束性,国际招标质疑的权力与透明度在所有类型的招标里面是排第一的,但不意味着给全体投标人可以恶意提出质疑的权力,本人经常做国际招标,上半年做了几十个,有部分项目出现质疑现象,仅仅因为投标人间的恶意竞争,随便找点借口就可以提出质疑,严重延误了工期,建议:细化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有效质疑与无效质疑)的区分(地方机电办往往因为模糊而不敢轻易点无效),并对提出质疑人进行法律约束。
第二、关于招标师,部委间利益的平衡暂且不管,招标行业确实需要有职业资格来规范,这点,不管是发改委还是人保部做的都很好,招标师职业资格填补了空白(建委以前只能用建造师或造价师来做招标的项目经理,大大损害了招标的职业性与权威性),本人对商务部3号令关于招标师与中级职称的解释表示非常遗憾。



你的第一点建议我会关注的,这是招标机构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
你的第二点建议已经成为事实,没有办法了。
谢谢你的建议!

不能链接答复,只能用这个方法了:)

其实第一点是很好解决的,仅需树立质疑本身的严肃性就可以了。

比方说,设立无效质疑如果超过2次,就终止该企业2年的投标资格。我想没有任何一个企业会拿市场死刑来开玩笑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信息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基础上来执行这种制度,否则就会被人反利用,造成滥用权力之嫌。

这就还是回到我提到的有效监管的问题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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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5:54: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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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l:
        国际招标应该直接融入到招投标体系中,不要另立一套。比如,现在不在海关表列的范围的进口设备,不按国际招标来做,只要公开招标发布的范围覆盖面广,就不用担心做不好,其实效果还更好。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国际招标的某些做法很好,必须保留,那应该带到招投标体系中,招投标体系就更为统一和有效。条条块块的分割做法只会损害整个招投标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从而导致效率低下。

谢谢你的建议!
不知何为“直接融入”,望赐教。
目前,中国招标的特色之一,就是部委割据,山头管理。此特色非吾辈所能改变的。吾辈既不能改变之,也就只能适应之。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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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5:44:35 |只看该作者

回 老实人 的帖子

老实人:
其实我们什么时候都不缺好的法律法规,但是问题是监管透明化。

如果要修改,一定要对监管透明化做出具体规定。

如,我们碰到的案例,评出个张冠李戴的产品,居然要到实际货物到达后我们无意发现才明白出了问题。
.......

谢谢你的建议!
如何监管透明化,请提出具体的建议。
老朽以为,就招标投标而言,还真缺少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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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5:34:34 |只看该作者

回 悦枫810 的帖子

悦枫810:
第一、关于质疑的约束性,国际招标质疑的权力与透明度在所有类型的招标里面是排第一的,但不意味着给全体投标人可以恶意提出质疑的权力,本人经常做国际招标,上半年做了几十个,有部分项目出现质疑现象,仅仅因为投标人间的恶意竞争,随便找点借口就可以提出质疑,严重延误了工期,建议:细化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有效质疑与无效质疑)的区分(地方机电办往往因为模糊而不敢轻易点无效),并对提出质疑人进行法律约束。
第二、关于招标师,部委间利益的平衡暂且不管,招标行业确实需要有职业资格来规范,这点,不管是发改委还是人保部做的都很好,招标师职业资格填补了空白(建委以前只能用建造师或造价师来做招标的项目经理,大大损害了招标的职业性与权威性),本人对商务部3号令关于招标师与中级职称的解释表示非常遗憾。
你的第一点建议我会关注的,这是招标机构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
你的第二点建议已经成为事实,没有办法了。
谢谢你的建议!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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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4:04:50 |只看该作者
第一、关于质疑的约束性,国际招标质疑的权力与透明度在所有类型的招标里面是排第一的,但不意味着给全体投标人可以恶意提出质疑的权力,本人经常做国际招标,上半年做了几十个,有部分项目出现质疑现象,仅仅因为投标人间的恶意竞争,随便找点借口就可以提出质疑,严重延误了工期,建议:细化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有效质疑与无效质疑)的区分(地方机电办往往因为模糊而不敢轻易点无效),并对提出质疑人进行法律约束。

第二、关于招标师,部委间利益的平衡暂且不管,招标行业确实需要有职业资格来规范,这点,不管是发改委还是人保部做的都很好,招标师职业资格填补了空白(建委以前只能用建造师或造价师来做招标的项目经理,大大损害了招标的职业性与权威性),本人对商务部3号令关于招标师与中级职称的解释表示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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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1:42:33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们什么时候都不缺好的法律法规,但是问题是监管透明化。

如果要修改,一定要对监管透明化做出具体规定。

如,我们碰到的案例,评出个张冠李戴的产品,居然要到实际货物到达后我们无意发现才明白出了问题。

出了问题,还没人对问题负责。这很让人对招标本身的公平、公开、公正产生疑惑。

版主说,提意见响应的人少了,是因为进口的东西少了,我相信这只是其中一个原因。

还有一个应该是大家对它失去了应有的信任,如何把监管通明具体化,应该是一个重拾大家信息的一个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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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6:06:17 |只看该作者
国际招标应该直接融入到招投标体系中,不要另立一套。比如,现在不在海关表列的范围的进口设备,不按国际招标来做,只要公开招标发布的范围覆盖面广,就不用担心做不好,其实效果还更好。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国际招标的某些做法很好,必须保留,那应该带到招投标体系中,招投标体系就更为统一和有效。条条块块的分割做法只会损害整个招投标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从而导致效率低下。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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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1:34:23 |只看该作者
[s:119]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对于进口设备,所谓高科技附加值的产品,通过国际招标其实就是增加了一份招标费用。实际上谈妥的价格就是招标人对标的最高限价,同样就是中标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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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21:23:09 |只看该作者
或者《13号令》的修改建议就是取消《13号令》。应该是最正确的意见。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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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7:17:26 |只看该作者
请于7月30日前对13号令提修改建议。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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