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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而论道“招标师”,不如起而行之“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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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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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12:38:17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据实施条例第三条,该条对“服务招标”进行了说明,不仅提到了“勘察”、“设计”、“监理”,还提到了“项目管理”、“可研”、“科学研究”,这似乎扩大了原先强制招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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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0-9 21:51:41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牛初乳于2009-10-09 21:27发表的  :
今天再认真看了看意见稿,比我原先的预想还有点距离。
最大的遗憾是还没有突破部门利益的框框,没能借这次实施条例的立法的机会,理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还有机电采购、医疗采购、科技项目采购等其他相关部分法规的关系,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些小枝小节的变动。如果不打破部门利益的框框,实施条例不能算是一部好的条例,招标师的法律地位也不可能在全社会得到较高的认同度。

       这也是比较矛盾的事情啊,如果一个证书的出台的背后没有相关的管理部门支持,并且这些管理部门在其中存在利益,那么管理部门一般不会出台文件要求什么什么一定要具备这样的证书方可执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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