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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疼的“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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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20:29:33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何定位以及如何发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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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25 21:16:25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另一个帖子后,跟帖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对公共资源中心的三点看法

现在,各地纷纷成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中心”。要想使其发挥作用,根据看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和个人的理解,主要是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是服务型的,不是权力性的。不可任意的剥夺原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等等和各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或者权力与责任。

第二,必须是公益性的,不是盈利性的。一般的,以“事业单位编制”为宜,主要经费,是由政府财政责任提供。不应该在各种招标费用;咨询费用;评审费用以外,另外再收费。

第三,必须是有利于全国统一范围内的公平竞争,而不是以加强秩序的等借口,限制外地企业进入。

如果,不注意这三点。那么,可能旧的“九龙治水”问题没解决;新的“土地、山神、河神”立马出来一大批;反而更加扰乱采购与招标投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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