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677|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希望网友解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动向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0:33:01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看不明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沙发
发表于 2016-1-17 10:39:09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合肥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何区别 ?


他的注册资金哪里来的 ?


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


……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板凳
发表于 2016-1-18 09:49:22 |显示全部楼层
合肥问题之一  

合肥模式是人们以前常常听说的,其中,最主要一点,就是 “一委一办一中心”,即:市长为首的“管理委员会”和直属的“统一管理办公室”以及独特的“招标中心”。

不知道这些机构(包括公管局等),是被撤销了,还是改名子了?他们还存在吗?

举例:我查到 :主要负责人 刘先杰的情况 :

来自 百度百科


刘先杰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刘先杰,男,汉族,1967年6月,山东郓城人,中共*党员,1987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

2015年9月1日,免去刘先杰同志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1]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1967年6月
主要成就
合肥市公管局党组成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参加工作
1987年7月


人物履历 编辑


历任合肥市财政局科长、处长,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处长,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主任。
历任合肥市公管局党组成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分管工作 编辑


主持交易中心全面工作,协助分管业务处工作。[2]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江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合政人〔201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江伟同志聘任为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刘先杰同志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解聘胡道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职务。
特此通知。





长             
    201591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地板
发表于 2016-1-19 09:26:03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网友给出的链接 不对 :

安徽 找不到.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5#
发表于 2016-1-20 08:58:58 |显示全部楼层
合肥问题 之二  国际招标问题

   【
集团公司设立了“6+2”的组织架构,下辖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能源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6个子公司。内设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业务四部、业务五部、办公室、财务部、信息部、业务协调部等九个部门。经营范围广泛,主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的交易工作,
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项目管理及咨询,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加黑是本人加描的 )


虽说,现在取消了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可是,是否随便一家都可以从事国际招标 吗?

从事国际招标,要有几个条件 :

1、对于: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可以通过国际招标实现。一般,要经过审批。如:政府采购经过审批,通过后,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2、判定是否“进口”,涉及的“原产地”的问题;

3、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一般是中英双语文件;投标文件也是,懂得英文吗 ?

4.国际招标投标,要对投标情况进行“汇率折算”,把投标者报价的美元;欧元;日元等按照当日汇率统一折算,已便进行比较;

5、国际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或者:转保函”。不是现金转账。他所属的“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熟悉吗 ?


6.项目所需的评标委员,一般除了专业知识以外,还应懂得外语。能不能办到?

…… ……

如果说,合肥公共资源集团公司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那么,人们要问 :

现有的商务部主管的统一管理办法,包括 指定的国际招标网,有那些不适应需要 ?

难道,打者“整合公共资源”的旗号,就可以反对已经高度统一的进口招标管理体系,反而去实行“九龙之水”或者“百舸争流”的体系吗 ??

而原先的安徽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凌波
(即钱老退休前的公司):致辞:

顾凌波.jpg

   


    伴随着改革开放与行业发展的变迁,安徽省招标集团凝聚了行业的精英,走过了一条自我磨砺的发展之路。
十多年来,我们不断顺应国家政策与行业发展变化,转变传统发展方式;始终如一地强化专业服务特色,突出高素质人才优势。我们未雨绸缪,居安思危,不断发掘增长新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走出了一条具有安徽省招标集团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


    集团诚信经营、品质为先、平等合作、真诚互惠的理念,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企业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以全省行业排头兵的姿态践行着小行业要有大作为的职业梦想。


    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在前行的路上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以诚信为生命,以专业为支撑,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目标,以‘建立一个高尚的企业,成就一批优秀的员工’为价值理念,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集团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感谢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大力支持和无私关爱。真诚期待与社会各界携手并进,共创未来!


介绍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成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系安徽省内从事招标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招标采购咨询综合性服务企业。拥有国家全部招标和造价顶级资质,专业从事各类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业务。


集团现有员工近300人,中高级职称占主业人员70%以上,具有招标师80余人,各类注册资格人员30余人,集团办公大楼面积逾13000平米,拥有全省一流的办公设施及开评标场所,集团自主研发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以最先进的信息化服务手段、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良好的硬件环境为开评标程序的规范性提供了有力保证,集团将一如既往地依法合规,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


    近年来,集团积极探索新业态,多领域发展,正以‘一业强体,一体多业’的发展理念,打造全国知名的招标咨询投资集团。


    高注加黑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对照一下吧,人们会对两者有自己的结论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6#
发表于 2016-1-20 09:33:26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网友 :

一、哪个企业也是逐步发展的,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不能断定别人不能做或者做不好。
[/table]
[table=100%,#ffffff]二、是做,是负责,是代理,不会是平台。】


1、如何判断他能不能做 “国际招标” ?


2、怎么看出(从原文)不会是平台,是自己做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7#
发表于 2016-1-23 09:53:12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问题是 :【希望网友解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动向】




那么,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友们,或者其他“近邻”,能不能出来解释一下呢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8#
发表于 2016-3-21 08:36:34 |显示全部楼层
[paragraph]查询到有关文件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

访问次数:46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购〔2016〕205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抄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第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第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财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承担相应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第八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肥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驻肥以外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协助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财政部建立的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征集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及交易系统,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同时一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第十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第二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财政拨款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省财政厅指定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除了在安徽政府采购网发布外还应当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并将已收到的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向被投诉人和财政部门认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时间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交或补正材料的时间。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9#
发表于 2016-3-21 08:42:47 |显示全部楼层
[paragraph]论点 :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不能混为一谈

访问次数:691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混为一谈的倾向,值得注意。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发展的强有力工具。政府采购是为遏制腐败、节省财政资金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发挥积极作用的公共服务行为。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法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是政府机关采购内部事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其性质既不同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也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机构有本质区别。


  政府采购的内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政府采购的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一是采购实体,即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二是资金来源,即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外资金。三是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统一购买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从政府采购的特点来看:⑴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是充当管理人的职能;⑵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政府采购是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⑶政府采购的规范性。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⑷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同时,政府也可以利用政府采购来达到其保护民族工业,发展本国企业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机制。这些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政府采购特点是招投标所不能具备。


  适应法律的特征


  不能将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概念混淆,他们在法律规范上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政府采购是一项先进的制度,其特殊的操作规程和独立的运行体系,不是其他部门所能替代和从属管理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什么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又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其根本在于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我国《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对招标的程序内容进行规范,尽管该法也论及政府采购问题,但仅限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所进行的采购,而对其他采购方式,如直接采购或参与拍卖采购,则无法解决。因此,招标投标只是有关招标方面的一部基本性法律,而非一部全面的政府采购法。作为不同法律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政府采购是作为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的事务;而招投标是指业主率先提出建设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在法律规范上存在明显差异并具体表现在: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工作职能不同


  《政府采购法》从机构性质、工作任务等方面对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文件再次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指出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职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这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是法律授予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职能。


  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建立起严密的操作和管理体系,目前全国30多个省、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和设区的市都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现了“采”“管”分离,成立独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并明确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其中有十几个省市的采购中心的行政级别为副厅级,由常务副省长亲自抓,已经形成操作规范、监管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体系,为推动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这种依照我国法律建立的政府采购工作体系,避免“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的嫌疑,又可以方便监督的工作模式,对维护政府采购的安全,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国家利益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政府采购事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有很多不同之处,不能混为一谈。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总访问: 6863047       今天访问: 755


地址:安徽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       联系电话:0551-6815033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0#
发表于 2016-3-21 08:44:01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们希望 :两法合一;难道错了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6-4 00:43 , Processed in 0.07477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