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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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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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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 16:22:35 |显示全部楼层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我查询了一下: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第30号令:九部委 第23号令修改】
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此次文件,个人看法:
(一)审查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前;
(二)审查主体:招标人;
(三)审查对象:书面评标报告;
(四)审查重点
1.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2.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3.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4.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5.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一个问题:仅仅根据书面评标报告,是否能确定上面五个问题?招标人发公示前,要走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就此展开。那么怎么办?评出来的招标人“不满意”,就可以重新评审?
第二个问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这个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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