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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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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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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2 10:34:57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理解,投标人是不具有资格的。但从社会现实情况、以及各地的实操来看,是不合理的。该条款是有瑕疵的,因此后面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规、建设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都做了修正。
至于你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也属于对《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修正,个人理解:在修正的过程中,就是说纯粹从条款理解应该是只能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才能参与联合体。但个人理解是不合理的,它会导致案例情况的否决。当然也有可能是建设部本意就是不让非设计和施工单位来掺和。
至于最后说的违不违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明显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1条。所以说能,各地的实操都是在招标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可,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一般都会予以备案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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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4-25 10:48:06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23-4-24 12:16
目前实践中判定联合体资质是否合格应该根据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承担工作内容决定。

同意楼上观点,也合理。现实情况是大部分都是这样理解和操作的,且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部分专家还是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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