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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面临8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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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2:02:5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NO1,目前很多地区都在搞行政审批、执法权的集中。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将监管权集中。因此一委一办一中心不必然违法。
        NO3是文不对题,以前各个行业的交易平台同样是强制进 .. (2016-03-17 11:50) 
执法权仅仅是监督管理的一个环节,执法权集中不等同于监督管理权集中,将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剥夺移交其他部门是于法无据的,除执法权集中外,不论是任何形式都是违法的。
且行政处罚权的集中必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人民政府同意才可以,不是哪个部门或地方政府一张文件就能可以的。
行政处罚权委托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才可以委托,且以被委托单位名义执法,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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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4:48:0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搞的比较早,主要是因为城市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的相对集中是近几年才开始搞的,已经在几个省市进行试点。是否违法可以参见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

(2016-03-17 14:02)
财政对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仅仅等于行政处罚权或者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有授权性质,最后是需要办法相应证书之类的准入资格,像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招标师、建造师等,这些属于行政许可,对于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文件颁发、专家库管理、投诉处理等和行政许可是没有任何关联的。
行政处罚仅仅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一个环节而已,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还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供应商的投诉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使用、专家征集、单一来源及进口产品审批、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监督、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监督、相关文件制度规章的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等。这些事项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的调整范围限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以行政处罚权或者行政许可的相对集中来剥夺财政以及其他法定公共资源监督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国资委等)对于行业的监督管理权是不合法的。
况且现在大部分的地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几个地方,是符合有关程序的,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采取行政处罚权授权的地方,又有几个地方是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授权给有关部门,被授权单位基本上是以自己单位的名义来执法,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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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7:01:5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第一、您说的这些原文已经说的很明白了"法律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十项主要职责,分别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支付采购资金(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与 .. (2016-03-17 15:53) 
现实中我所在省不少地方是将财政的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监督权利集中给某部门行使,有的仅保留了下达预算采购计划、变更采方式和合同备案,有的只有下达计划。这都是客观存在的情况
政府行为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修改前政府得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否则带头违法或者说不遵守法律,这世道也就乱了,改革不是违法的借口,修法之前得遵守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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