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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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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3 11:45:3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2013-06-21 16:49) 
个人认为该条并没有明确投标保证金应交给谁。招标人不得挪用是应该的。如果挪用有什么好的措施吗?显然没有。有,也是以事后监管为主。交给交易中心就避免了这个问题,而且,在形式上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
个人倾向把保证金交到中心。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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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23 11:48:2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个人认为该条并没有明确投标保证金应交给谁。招标人不得挪用是应该的。如果挪用有什么好的措施吗?显然没有。有,也是以事后监管为主。交给交易中心就避免了这个问题,而且,在形式上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
个人倾向把保证金交到中心。
个人意见,欢迎 .. (2013-06-23 11:45) 
从另一个角度讲,把保证金交到中心还是很符合"招标人不得挪用"这条要求的。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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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0:48:5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wangguoqing 的帖子

[paragraph]
wangguoqing:
个人认为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合理,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按条例规定投标应该是由招标人收取,而招标代理公司是受招标人委托,把投标保证金交到代理公司也能说的过去,而交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是政府行为,没有充分考虑招标人意愿!
把投标保证金强制交到公共资源中心强制不合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投标保证金本意是保证招标人的权益,同时保障招标过程顺利进行。但实际操作中,投标保证金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辨别串标行为的证据,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但大家都心知肚明。个人认为这也是为什么《条例》要求现金或支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要从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出的原因之一。
将保证金交至中心指定帐户,可以看做是对投标保证金往来的监管。可以有效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至于其中是否存在中心人员贪腐问题,另当别论吧。
个认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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