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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ai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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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及合同结算处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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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20 15:50:49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给。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对投标的单价负责。
因此,对于招标人已列清单的,投标人未报价,在评标时有两种处理情况,一种是费用不大时可以认为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中,因是单价合同,因此可认为已分摊在其它单价中,另一种是费用较大时可以认为低于成本价,作为废标处理,两种处理方式的选择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个人认为应属于评标专家的权利。在结算时,可以作为承包商在报价时已分摊到其它单价,不予结算。

另,对唐老师的意见有小小的疑问:法规要求招标人对量单的准确性负责,假设招标图纸有而量单没有,个人认为投标人可以进行澄清,也可以不进行澄清,若未澄清,今后还是可以结算的,而并不因图纸或技术要求的优先级高而不予结算,感觉这一点与唐老师观点不太一致。

我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为防止量单不准,一般对投标人提出澄清或修正量单的强制要求,明确如投标人不提澄清或不修正,则量单遗漏项由投标人负责。虽然我是这么做的,但感觉这样不是太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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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25 17:57:1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你说的“您的说法和国家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只能说与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很大的出入。不能说与“国家规定有很大的出入”。本人是依据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 .. (2012-09-24 16:59)
请问唐老师:
1、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哪个效力更高?
2、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对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冲突的部分,假设招标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修改,招标人的修改行为是否被认为无效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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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26 15:42:1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九部委编制的招标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因此对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编制的招标文件来说,前者是最高级文件,应是统筹全国的。如有歧义和矛盾应以《中 .. (2012-09-25 19:51)
个人认为,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是可以修改的。


百度了以下内容,不知是否权威。,根据以下说法,其强制性是有特指情况的。
本书适用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发布,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本书既是项目招标人编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范本,也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依据,其中的“投标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在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中必须不加修改地引用,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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