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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资格预审后,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对投标人提出新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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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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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1:39:00 |显示全部楼层
资格预审后招标过程中可否改变资格条件的问题
  资格预审已经过了两年,在招标时资格条件改变是必须的,特别是对业绩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不想重新招标时,就在原资格预审的条件下,资格条件不变继续招标,但应重视资格后审工作,重点放在业绩和财务方面。优点是节省时间和招标成本。但是由于资格条件未变化,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确存在较大风险时,采用下一种方式解决。
  2、采用重新招标时,原招标终止,即原招标工作应作一个了断。也就是说应对原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以补偿(购买文件费、工作人员出差费和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费等)。这项工作结束以后,再重新资格预审和招标。
  但是决不能再原通过资格预审基础上,提高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后审。这对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再经过资格后审时不合格了!这是不好交代的!因此只能采用上述两种处理方式。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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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3-1-11 15:22:28 |显示全部楼层
再谈资格预审后招标过程中可否改变资格条件的问题
  不是你理解的那样!我说的是资格条件不能改变,而且在降低资格条件下,对招标项目的实施不会造成较大风险时,才可以不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从而授予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按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国家规定不同资格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评标中的资格后审(由于资格预审后拖延时间过长,才对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重点放在投标人业绩(招标文件中也应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内容)和财务(也是招标文件中也应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内容)方面的评审(对比的条件依然是资格预审的条件)无重大变化,才被认为资格后审通过!请见《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我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我国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往往过高,适当降低资格条件,这对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招标项目是100层商品房住宅楼,对过去施工过60层以上商品房住宅楼的承包人,就做不了?我认为他是可以顺利完成合同任务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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