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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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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新的《案例分析》5.2.2 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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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27 10:15:15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招投标的行业协会在格力官司还正打得热火朝天,司法程序并未完成的时候,匆忙出了这么个案例(提出所谓正确的解答)来指导招投标专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明显不妥。
    作为上述的意见提供一种不十分专业地分析:招投标的行业协会或许可以被认为有意引导舆论偏向官司的某一方利益人,此举至少可能会影响其作为本行业协会召集人的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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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4-27 10:41:31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说:我的意见是完全支持楼主的观点。
协会这个时候不应涉入这趟浑水的。试想,如果官司在某一天出了个对格力有力利的结果,协会(如果当真作为考题),在受责疑时,自辩题目和真实的情形不太一样不是很难堪吗?
作为有影响力专业的权威人士一般都会自觉避免那种会被误解为引导舆论去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更不用说是作为本专业的行业的召集人--协会本身了。在这一点上,谨慎从事是上上之策,其他的理由可能并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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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4-28 10:14:29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来源于现实的例子,而且必须提炼概括。案例教学已有其成熟的一套做法,各种学科都在使用。80-90%已经是极其高相似度的案例,现实始终比案例复杂的多,隐藏在其主干内容后面充满了细节,要不是得益于一个富有争议的官司的庭辩内容的公开披露,外人无法真正了解太多。
       正逢这么一个极其难得机会提供给招投标业界以及公众,可能清楚地窥视已经运行10多年的还充满着争议的招投标市场内部的真相,作为行业的召集人--行业协会,匆忙公开的用案例的形式来出所谓的“正确答案”,说其做法不妥,没有问题。如果说其做法不正确,或者还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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