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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25492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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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请问一个项目(第二次)招标,购买文件为3家,但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仅收到2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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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23:03:1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1、哪个城市没有报名的环节?我这里就没有 很多地方都没有 信息现在这么发达 您还找不到么 你这个说法就像哪个地方没有坏人 哪个地方没有犯罪 所以我赞同犯罪  这不一个道理么 为什么不能向上一点 你怎么没看到 那些依法办事 没有所谓报名程序的地区呢
2、电子招投标法 .. (2015-05-25 17:24)
个人觉得非法定程序不一定违法,违反法定程序才一定违法。招标投标法18条允许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常常进行简单资格审查)虽然条例中更进一步说可以用更科学的资格预审。但是不意味着招标人只能用资格预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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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4:37: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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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很明确 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必须发预审公告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切出售时间不少于5天 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按规定方法喝标准进行评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请问报名审查 .. (2015-05-28 09:10) 
       嗯啊,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预审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标法的第十八条允许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无疑资格预审是更加科学合理的审查方式。但是条例中未限定只能用资格预审。
       对于法无授权不可为,我的理解是其公权力主要表现在招标人的主体性质、资金为财政资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等。但其本身交易行为还是一种经济行为、民事行为,不是为达到某种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应该尊重招标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非法定程序、行为还应看其根本目的或造成的影响效果。比如报名,其过程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那必然是违法,如果没有造成此影响、结果,那又为什么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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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5:08:5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报名环节到底是谁提出了的,或者是谁要求的,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还是当地的地方规定? (2015-05-28 14:48) 
        嗯啊,据我了解一般都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出的,所以有些地方的交易中心为了进行规范就要求进场报名或是代其报名。
        但有些电子招标平台是网上报名(即先申请入库,利用其电子系统网上进行报名)。
       有些地区是直接报名不足三家就重新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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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6:56: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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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你没仔细看我的回复么 资格审查除了预审还有后审 只有这两种而已
你们采取报名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 实质上是代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合格的予以报名 发售文件 不合格的不予报名 或者文件齐全的予以报名 文件没提供齐全的不予报名 不予发售文件 请问这不就是实质上的资格 .. (2015-05-28 14:59) 
        嗯啊,您指出的7部委30号令确实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两种方式,不过标法和条例中并未明确此说法。但是将30号令与标法、条例结合起来理解,我上面的表述确实有不妥和错误的地方,在这先向您表示歉意。
         对于报名这一非法定程序是否违法,我的理解还是看其是否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向您的举例就涉嫌违法,如果报名仅仅是登记难道也违法吗?
         通常报名需按公告提供执照、资质证书等,公告中一般都会说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以进行报名或是购买文件。代理在留存执照等资料备查时,发现不符合公告要求资质的,以不符合公告的约定拒绝其报名或卖招标文件,是否也违法呢?
        对于报名这一环节除了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作用外,还是有其合理的作用的。(提高招标成功率和提高效率)比如,报名家数不足,直接重发公告。比如参加投标家数够,但是资质不符合造成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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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21:02:4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职责。 (2015-05-28 17:25)
恩啊,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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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5:23:45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大哥 你是不是眼神不好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外一旦开始招标 无正当理由不可终止招标 哪个给你们所谓报名不足三家就重新招 .. (2015-05-29 09:55)
        恩啊,先不说报名,难道没人购买招标文件,都不能重新发公告进行招标?非要等到开标才能认定招标失败吗?
       像您说的在报名环节就对投标人的各种资质、业绩、财务等进行审查,这肯定不行。如果仅仅是登记呢?进一步说在登记的过程中,发现这家企业不是合法的或者说这家企业的资质不符(比如要求一级,他是三级)。无论是潜在投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当是有能力满足项目需求的,当明确知道其不是潜在投标人,也不能事先对这一行为进行约定,防止发生吗?(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何资格预审由招标人定,代理如有授权可以代其审查)
       对于监督部门来说投标人风险自担、由评委会否决即可。但是像上述所说要求一级,三级的来投标招标人会怎么想?由此导致的成本上升(比如评委费看投标家数),风险增加(比如投标三家,其中一家是上述所说情况)都由招标代理来承担。
       上述所举例比较极端,但不意味着不会发生。向您所说的不足三家应该怎么办,都清楚。但市场不是这么规范,什么情况都会发生。
       目前,企业的信息从工商网站可以查询,资质信息部分地区也可以查询甚至包括奖惩信息。所以目前报名所需提供东西都在不断减少。(不能肯定所有地区都这样)
      总结到底,我主要就是想说明一是报名非法定环节并非一定违法,二是有些时候报名也是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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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4:07:5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所有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的都必须由评标委员会按既定规定进行
资格预审规定必须依法招标项目须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
但资格预审的程序是规定好的 无论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一般项目 对于资格预审的规定都是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者区别只不过是时间的规定上 违反法律由代理在未 .. (2015-05-29 17:07)
       关于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定义麻烦先自行查询一下,如果查不到,我可以给你推荐一下文章。上述说的很清楚了,我报名只是登记不审核,你说是违法吗?(换一种说法对有意购买招标文件的进行一下登记,你说是违法吗?)我公告中说清对潜在投标人发售文件,可以明确的不是潜在投标人,我也发售文件,是不是违反自己的公告?(或者说是不是对潜在投标人不公)
       工程招标确实市场不规范,围标串标。如果我倾向性明显,难道还愁不够三家?换一种说法,我文件、程序在合理难道可以治理围标串标?治理市场不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难道不够三家都不算正当理由?
       电子招标的注册登记环节,难道是投标人自己随意填写?不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据我了解有些地区不仅核实,还对其信息进行公示)电子招标之所以不准设置前置程序,是其在登记注册环节已经对投标企业的信息进行核实,这是不是也违反了资格审查规定?
      像您说的投标单位名单保密,是不是意味着招标人都不能组织现场踏勘了?
      行政部门认为你的程序、行为要有法可依,没有规定的不要做。(出了问题承担责任)但对于代理来说法无禁止即不违法就可以。在现实当中,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的各种规定必须要遵守(地方规定也更加严格),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一个行政命令就可以禁止吗?这里才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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