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部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对在财政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评价指标,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2.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