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von:二楼请说明与楼主题目的区别用意 否则不仔细看的话以为是同一道题呢 (2013-10-24 15:47)
A. 招标代理机构甲拥有多项资质,受托为某工程项目代理招标,同时,甲参加了该工程监理投标——利益冲突、违反公平原则 |
B. 招标代理机构乙承担某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同时,乙向参加该工程投标的某外地投标人提供当地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咨询服务 —— |
C. 招标代理机构丙为了承担外地业务,将其资格证书授权当地一家造价咨询公司使用,并向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
D. 招标代理机构丁承担某工程的设计招标工作。参加该项目的某投标人向丁询问编制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丁的工作人员向该投标人和其他所有投标人答复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正常的澄清。 |
E. 招标代理机构戊更换了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已变更,资质证书还未更改。在某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投标中,其业务人员为避免节外生枝,将资质证书中的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自行改写为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
—— |
条例13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条例27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很多人看到此条款都会说,这个选项是违法的。就此,我想展开聊一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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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27条针对的是标底,选项针对的控制价,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因为标底在开标以前都是保密的,参与标底编制的中介机构,当然需要回避。但是控制价却是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所以中介机构没有违反此规定。 |
第二:明确接受委托编制控制价的中介机构,不见得就是本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编制控制价的机构需要的是造价资质,招标项目的代理,需要的是招标代理资质。当然,现实中,同一个代理机构可同时具备两种资质。 |
第三:再退一步说,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当地招标投标的规定,这个内容可能涉及到本项目,也可能不涉及本项目。如果不涉及,那当然没有问题;就算涉及了,也不是问题,因为他不见得是本项目的代理机构。再退一步说,假设他是这个项目的代理机构,他完全有权利回答潜在投标人的异议,然后把相关内容通知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于此答复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还应该按照规定顺延开标截止时间。 |
综上所述,此选项的代理机构的做法并没有违法 |
条例13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
属于正常的业务,对潜在投标人的异议进行答复。 |
条例13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
学以致用: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是( )
《实施条例》第13条: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wy072:
我已经说过了啊。提供关于本地招标投标的咨询,咨询了以后,你不就是怕提供差别信息吗。那我把咨询看成是异议,进行答复,答复以后我通知了所有潜在投标人,有什么不可以吗???这种假设都是在退了一万步以后的事情了。
你要说时“时”,那么B就不在这个“时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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