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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招标师 一道试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10-21 15:36
标题: 2013招标师 一道试题
2013招标师 一道试题


今年的招标师考试中有这么一道题: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9点整,开标室为 2楼第二开标室,投标人A在8点59分进入第二开标室,在9点01分将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人,请问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1 15:50
      理应不会被拒收!
作者: 注定01    时间: 2013-10-21 15:54
无效,已投标文件的递交为准
作者: sdwf    时间: 2013-10-21 16:27
看现场怎么把握了,只要进场了,看是否按准时?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3-10-21 16:40
中国的考试就是特别会考这样的题目。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10-21 16:43
这个事情如果在现实中出现的话,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能否接收投标文件呢?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接受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没有接收,这个被投诉时,肯定是要补偿投标人损失的;

如果不能接收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接收了,而这个投标人又是第一中标候选人,那别的单位投诉,我们又中枪了。

这个问题恳请大家积极发表意见同时请社区的老前辈们给我指明道路,是该接收还是不该接收,以及如何规避这样的问题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1 16:46
     当然收啦!
作者: 木结构    时间: 2013-10-21 19:11
考理论当然接受(理论依据投标截止时间截止前送达);

实际工作可以询问监理部门以规避责任,其实现场的话开标人说,时间到了,(一般问一下监督部门可以开始了吗?呵呵)现在开标,就算正式时间了。这时候如果有人说等一下,我这里还有一份刚才我睡着了走神了。。。,应该拒收(当然这里也有理论上的依据:在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决定是否投标或者撤回)。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3-10-21 19:40
应该拒收。

理由如下: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9:00整已经开标了,他没有上交投标文件,而9:01分才交给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投标。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0-21 2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作者: 孙明宏    时间: 2013-10-21 22:26
只有在开标前进入会议室,就应收,而不是会议桌前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10-22 07:53
1、应该据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强调递交时间。

如果按进入开标室时间,潜在投标人进入开标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人家就不交文件,开标时间过去半个小时,人家再交你收不收。投标文件,进入开标室,不代表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竞争,他还只是潜在投标人,只有他递交了投标文件,才算参与招标竞争,才能称为投标人。

2、不过,建议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就设置到门口,收过文件才能让投标人进入。如果人多来不及登记,可以让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场的人排着队,过截止时间就不让新人排队的方式,加以控制,留出登记时间。

3、既然是考试,必然有标准答案,希望大家能提供标准答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2 08:51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1、应该据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强调递交时间。如果按进入开标室时间,潜在投标人进入开标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人家就不交文件,开标时间过去半个小时,人家再交你收不收。投标文件,进入开标室,不代表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竞争,他还只是潜在投标人,只有他递交了投标文件,才算参与招标竞争,才能称为投标人。

2、不过,建议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就设置到门口,收过文件才能让投标人进入。如果人多来不及登记,可以让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场的人排着队,过截止时间就不让新人排队的方式,加以控制,留出登记时间。

3、既然是考试,必然有标准答案,希望大家能提供标准答案。
.......
  晕,我在跟帖回复,才写了一半,回头看,您已重新编辑过了。先把我第一点写好的贴上来。
     
    观点很特别,值得思考!
      1、个人赞同您跟帖中第二段的建议。实践中,在“投标人”比较多的时候,拟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排队递交投标文件,等招标人逐一登记后手下,造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到了,还有“投标人”排队等交投标文件的情形还常常见到。(现在是您跟帖的第2点了,不是第二段了)
   
   剩下的,有空再跟帖了,先处理手头的工作。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10-22 12:26
招标文件中可要明确,截止时间以投标人递交且签到时,时间为准啊?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0-22 12:33
对这个问题,我们设想个极端情节:

这位老兄凌晨5点就闯进了2楼第二开标室,但是他中午11:30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代理机构……我想这个性质和题目中描述的情况区别不大。

大家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是不是显而易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0-22 14:50
这是哪个老师出的题啊?

现实中59分到了干嘛还等2分钟再交啊?介个不是那什么吗?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又不傻!让他等着不是给自己没事找事吗?

可是既然已经这样出题了就按标准的答~\\(≧▽≦)/~啦啦啦。。。。。。。。。。。。。。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10-22 15:5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晕,我在跟帖回复,才写了一半,回头看,您已重新编辑过了。先把我第一点写好的贴上来。
     
    观点很特别,值得思考!
      1、个人赞同您跟帖中第二段的建议。实践中,在“投标人”比 .. (2013-10-22 08:51)

把原来的响应招标换成参与招标竞争,其实就是怕你再用严谨较真。呵呵。这点得多谢你。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10-22 16:00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这是哪个老师出的题啊?
现实中59分到了干嘛还等2分钟再交啊?介个不是那什么吗?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又不傻!让他等着不是给自己没事找事吗?
可是既然已经这样出题了就按标准的答~\\(≧▽≦)/~啦啦啦。。。。。。。。。。。。。。 (2013-10-22 14:50)
         类似小学数学题,一个水池注满水需要x分钟,泄完水需要Y分钟,问题一边注水,一边泄水,几分钟能注满水池?(大概意思了)

       此类不适用的应试题目,应该是个极品的老师出题。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3-10-22 16:18
作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什么时间进开标厅是没有要求的。

现实中开标时有很多投标单位是很早就进入了开标厅,有的投标单位甚至准备了2份或者更多份的投标报价,就是等投标时间快截止时根据现场的投标单位家数递交投标文件。

就楼主所诉的的问题,个人认为应该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是无效的,其他投标单位的眼睛可是雪亮的!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10-22 16:33
问题是,道理是已进入会议室时间还是递交给代理机构人员时间呢?接收了肯定是要唱标,不接收就是决绝了,不存在唱标啊。可以反过来说,不唱标就是不接收吗?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3-10-23 08:37
教材上有这题,不用讨论了,必须收下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10-23 09:36
请楼上说明一下是哪本教材,大概说明位置,我想回去翻看一下。
在实际工作中,同事碰到过一个事,供大家参考。
一个政府采购的项目,一个投标人早早的到了开标室,可是只是抱着投标文件坐着,没有递交。在招标代理多次提醒“请还没有递交的投标人尽快递交文件”的情况下,他任然无动于衷。直到开标时间09:00过了十几秒钟,还没到09:01,他才突然说递交。
招标代理收下了,想继续开标,可是别的投标人不干,说已经过了截标时间九点,不能收的。如果收了,就要投诉。(招标文件写的截标时间是上午九点,没写多少秒。)后来好像标还是继续开了,备注了接收时间,具体到秒,说是让评标委员会评定,开标照常进行。
因为这事,我们老总还强调,以后开标时间具体到秒,超过一秒也不收。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0-23 12:14
请看分析文章……

分析文章

高注:这是有关 “分析文章”的原文 :


招投标低级错误面面观

     徽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信息时间:2011/8/18  


细节决定成败。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情形时有发生,笔者特撷取近来发生在实践中的几则案例,以供借鉴。

时间写错诱发秩序混乱

510,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库招标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网上答疑公布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510日上午9:30,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8:30-9:00,很显然,这两个时间的表述存在互相矛盾。结果有的投标人按上午9:00作为投标截止时间来投标,有的则按上午9:30作为投标截止时间来投标。招标代理机构等人员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接收还是拒收?这时,先来的投标人当然不希望9:00过后的投标人来参与竞争,而未成功递交标书的投标人也据理力争,并立即表示了质疑。

根据国家7部委第30号令第15条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经有关部门核对、证实,书面招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均是上午9:30。据此,招标人决定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标书予以接收,一场喧闹遂得以停止。

把“二”写成“一”止步开标室

512,在某建设工程项目开标过程中,2家投标人因工作不够细心,止步在开标室外,让人叹息。

据了解,该项目要求投标文件采取分袋密封包装,其中第一个文件袋为技术与商务文件,第二个文件袋为财务建议书。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环节,相关人员经过认真查看,大部分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良好,但其中一家投标人的一个文件袋被单独留了下来,摆在了主席台醒目位置。原来,该投标文件袋的封面内容存在问题:密封袋封面明明写着第二个文件(财务建议书),但在投标项目名称的表述中,本应该是第二个文件袋的“二”字,被写成了“一”字。

现场监督人、公证人、主持人等就此对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展开了讨论,最后决定:不予开标。该投标人获悉结果后,只能无奈接受。

正本变副本投标无效

519,某县对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开标人对密封检查的投标文件先后拆封开启。谁也没料到,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某外省投标人的投标正本和副本文件玩了回“包装大挪移”,封面标注为正本文件的“跳”出副本文件,封面标注副本文件的却“跑”出正本文件。

面对这种情况,投标人一脸茫然、诧异:“这怎么可能呢?”事实就是如此,主持人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宁都县财政局)

保存时间:2013/10/25
原标题:安徽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招投标低级错误面面观
http://www.ahbidding.gov.cn/ahztb/infodetail/?infoid=ce75ea54-3341-44a5-85c4-88c7ab04baef&categoryNum=016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10-23 13:00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10-23 13:19
标题: 回 布衣 的帖子
布衣:教材上有这题,不用讨论了,必须收下 (2013-10-23 08:37)
请详细解释,,,,等待回复。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0-23 14:07
标题: 回 黄牛 的帖子
黄牛: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你漏了重要的一句——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10-23 16:20
我觉得这题还是考理论,截止时间后的拒收。但是实际中开标前进入开标室的都会收,谁的时间就这么准和北京时间一样一秒不差。
作者: cigeret    时间: 2013-10-23 20:12
出这种题目的人,脑子有毛病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3 20:36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你漏了重要的一句——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013-10-23 14:07) 
   您没有认真看黄牛网友的跟帖吧。
     回头再试着回答11和14楼网友提出的问题。先出去一下
作者: 木结构    时间: 2013-10-23 20:56
送达和接收是两回事呀。(理论考的是这个)
实践也有类似,来了很多人来不及等级,截止时间到了 ,门一关。逐一登记好后开标。
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代理单位今天心情不好,或者开标人忽然生病,难道就不收?  没有那么复杂,理论上只是放大一下,产生了送达和接收包括登记的时间差干扰。那换一下思考好了,早半小时到,代理不让登记,或者登记的人很多,比如市政项目80多家,轮到我早就过了开标时间了,难道拒接接收?理由:为什么你不早点来?那是不可能的。这是法律法规定死了的。  砸砖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3 23:35
《招标投标法》28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
     1、首先从字面来分析,两条法条都用了”送达“。我解读,送达的意思,其实就是送至投标地点,目的就是提交。这个可通过文字的前后表述得出这个结论,紧跟的下一个动作就是招标人的“收”(或者不收)。
     11楼和14楼提到的情形,是把投标文件拿(搬)到投标地点,并没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意愿和动作。并不符合法条的”送达“。
     考题是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把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即是指投标文件不单送到了投标地点,而且主观上提交投标文件,才会出现招标人到底收还是拒收的情形。至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交到招标代理机构手上,我在12楼有跟帖。
    2、其次撇开字面的理解,从立法的目的性来分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送到投标地点,因招标人的原因,造成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到招标人手中的,不会因此而被拒收。
    3、最后想说,我没有看到真正的考题,就楼主帖子来看,题干貌似不是太严谨。但,我相信考点是强调”送达“,即答案是收下。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我会再思考,再跟帖!
作者: wy072    时间: 2013-10-24 09:51
对于此题,我不想讨论他是否为考试题,单纯从理论上分析,这个题干是不完善的!因为,这二分钟内,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还不得而知。假设1.潜在投标人进入开标室以后,发现排队等待的人很多。等到排队到他了,已经过了一分钟了。2.潜在投标人进入开标室以后,发现递交的人那么多,就到旁边等着去了。结果呢,等人没有的时候,他再去交,已经过了一分钟了。3.潜在投标人进入开标室以后,由于场地比较大,他之前崴了脚脖子,走路不方便,结果走到接收的地方,用了二分钟。……假设的情况太多了。所以,希望楼主补充完整。或者,大家分情况讨论吧!最好的办法,就是搞清楚——送达”与“递交”的区别及联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4 09:53
真的没有想到,这问题居然让我们大内高手辩论了半天啊![s:90]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3-10-24 10:09
应该是有效的,只到时间内到场了,就应该有效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10-24 13:02
标题: 回 wy072 的帖子
wy072:对于此题,我不想讨论他是否为考试题,单纯从理论上分析,这个题干是不完善的!因为,这二分钟内,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还不得而知。假设1.潜在投标人进入开标室以后,发现排队等待的人很多。等到排队到他了,已经过了一分钟了。2.潜在投标人进入开标室以后,发现递交的人那么多, .. (2013-10-24 09:51) 
同意 wy072 社友看法,确实没交代清楚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2分钟后才交到接收人手上。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10-24 14:04
    同意关于区分“送达和递交的联系和区别”的建议。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去分析和思考:

    1.关于送达的涵义:区分法条中“送达”一词的字面涵义与内在涵义。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从字面意思上看,招标投标法确实只是要求投标人把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即视为送达了(并没有强调必须有递交行为),这点不容否认。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法条之所以规定必须在截标之前送达,是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递交标书。因此,从其内在意义来看,“送达”这一词,在法律层面上的内在涵义应当包含递交行为在内。
    这是字面涵义和内在涵义的区别。

    2、送达与递交如何区别联系:区分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在把投标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后,都会主动做出递交行为或递交的意思表示。那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招投标活动中的“送达”,其字面涵义和内在涵义是一致的。可以不去区分。
    因此,在本题题干没有交代其他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认为其送达时有默示或明确的递交行为或递交的意思表示。这时候,我们不用去区分“送达”的字面涵义和内在涵义,我们应当接收。
    特殊情况下,有些人确实把投标文件实物送达了,但没有作出递交的意思表示。这时候,我们应当认为,他满足了“送达”这一词的字面涵义,但没有满足其内在涵义。不能视为送达,因此不能接收。
    ——也就是网友们举的例子:我5点前送达投标文件,但11点钟才递交。我们不否认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确实被送达到了指定地点,但不符合“送达”一词的内在涵义,故依然在法律上被视为“未送达”,所以不能接收。
    本例题干中未提及特殊情况,默认为是一般情况,按照字面涵义与内在涵义一致处理。故:个人认为应当接收。

    3、“送达”的内在涵义,是以递交行为(或递交意思表示)为准,还是以递交结果为准?
    即:送达,是以送达人“表示了我要递交的意愿”还是“已经作出了递交行为”为准,还是一定得以“递交到相对人的手上”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送达”(即符合立法本意的内在涵义的“送达”)?
    我个人的观点是:结合前面1、2两点的分析,我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作出不递交的意思表示,就应当默认为其有递交的意愿,应当收下其标书。
    打个比方:某投标人在8:59分急匆匆地抱着标书冲进开标厅,这时候他只要没有明确表示不递交,都认为其有递交意愿,哪怕他都没有跑到排队递交标书的队伍后面,甚至还离了几十米,我们都应当默认其有递交行为,故这样的投标书应当接收。

   个人观点,如有谬误,请拍砖。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4 14:05
请有真题的网友提供此真题,谢谢!!![s:12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4 14:1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同意关于区分“送达和递交的联系和区别”的建议。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去分析和思考:
    1.关于送达的涵义:区分法条中“送达”一词的字面涵义与内在涵义。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 .. (2013-10-24 14:04) 
    基本意思就是如此了!就楼主提供的题干,个人倾向于接收投标文件。
    若题干有个“才”字,我们可以认为其主观意愿和实际行为都......,这时,应当拒收。
   个人理解,不对请批评指正。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24 14:19
呵呵 果然热闹

支持拒收
作者: wy072    时间: 2013-10-24 14:36
    按照35楼这位坛友的分析,我个人也倾向于接收!
    因为,判断标准就是两条:其一,在截标前是否进入公众的视线范围;其二,是否有递交的意思表示。外加一条判断标准,就是不能按时提交的原因,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自己的意志力为转移的,还是主观原因。
    根据题目交代的情况,提前一分钟到达开标现场,说明进入公众视线范围;没有说这个意思表示的事情,我们默认为有。外加的原因,就是这两分钟内,可能是因为排队耽误的。所以,轮到他的时候,迟了一分钟。这种原因属于客观原因,不以自己的意志力为转移的。
    另外,我举一个因为主观原因的例子。某潜在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早早到了开标现场,但是,由于舟车劳顿,居然坐在椅子上面睡着了。等他一觉醒来,已经过了截止时间。这个时候,他的投标文件肯定是会被拒收的。
作者: 蓝色泡沫    时间: 2013-10-24 15:06
个人支持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应该拒收。
作者: 岑仕诚    时间: 2013-10-24 17:11
投标截止时间也即开标时间,在开标时间之后递交,规定不能接受。实际操作中更不能接受,实际中截止时间到达会倒数,倒数完后就不能接受,而且众目睽睽,敢接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4 18:13
终达成共识,可喜可贺![s:125]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0-24 20:30
支持拒收。已经过截止时间再递交,应当拒收。至于网友们讨论的各种具体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但林林总总,只要不出现在题中就可以不予考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4 22:18
只要参加过招投标协会,或者招标周刊社组织的招标师考试辅导的,都知道答案是:接收投标文件的。
作者: jofi    时间: 2013-10-28 11:39
楼主应该没看案例教材吧  教材中有一道和这个题目基本一模一样的案例 而且教材中写的更生动 投标人已经进入会议室大门 但离走到接收标书的办公桌还差20秒 问能不能接收。 教材很明确的说了 要接收。后面解释了一大串 可以简化为一句话 只要截止时间之前进入会议室大门就要接收。
作者: jofi    时间: 2013-10-28 11:45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请看分析文章……

分析文章

高注:这是有关 “分析文章”的原文 :
....... (2013-10-23 12:14)
第三个例子中“主持人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真是令人无语啊。 主持人有什么权利宣布投标文件无效? 他应该备注后给评标委员会评判吧。 这个招投标真是无序啊 什么都乱来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10-28 15:0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只要参加过招投标协会,或者招标周刊社组织的招标师考试辅导的,都知道答案是:接收投标文件的。 (2013-10-24 22:18)
请将原题准确转述一下如何?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10-28 15:05
标题: 回 jofi 的帖子
jofi:楼主应该没看案例教材吧  教材中有一道和这个题目基本一模一样的案例 而且教材中写的更生动 投标人已经进入会议室大门 但离走到接收标书的办公桌还差20秒 问能不能接收。 教材很明确的说了 要接收。后面解释了一大串 可以简化为一句话 只要截止时间之前进入会议室大门就 .. (2013-10-28 11:39) 
谢谢,教材中的解释是:可以接收,是只房间或会议室,而不是投标文件接收人员在该房间内所处位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8 15:14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请将原题准确转述一下如何?
 (2013-10-28 15:03) 
   哈哈,没有看到我也在问原题吗?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10-29 08:2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哈哈,没有看到我也在问原题吗?
    (2013-10-28 15:14)
呵呵。看到了,不过你问的就好像你知道原题一样。谁有原题啊;到底大家解释初步统一的答案算不算理论考试中的答案啊?(真要命)
作者: jofi    时间: 2013-10-29 14:43
标题: 回 黄牛 的帖子
黄牛:谢谢,教材中的解释是:可以接收,是只房间或会议室,而不是投标文件接收人员在该房间内所处位置。 (2013-10-28 15:05)
恩 所以这道题目的答案也就明白了吧
作者: bc101    时间: 2013-11-4 09:17
应当接收,在开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都应该接收,而不是送达指定工作人员。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3-11-4 11:59
应该要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既然规定的递交投标的截止时间是9点整,投标人也是在投标截止时间进入了规定的开标地点,至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能不能在1分钟内把标书接受好,就跟投标人无关了,所以该投标人标书是有效的,应该予以开启。
作者: qxj1195    时间: 2013-11-4 20:40
开标前送达开标地点,就有效;没说开标前接收到。所以是有效的
作者: martineden    时间: 2013-11-5 15:13
招法指的是送达“地点”,不是“手上”。所以进入房间都算。

但不排除有人提前进入房间后迟迟不递交,所以最正确的判断方法是在迟到的这段时间,该投标人是否在“递送”的过程中(行为和主观意愿的表露)。如果不是,也必须拒绝接受该标书。

因为“送达”毕竟不是“到达”!
作者: 皖小丫0556    时间: 2013-11-5 19:05
有效!我理解的是送到开标室,不应该包括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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