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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思考和修改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0-18 19:54
标题: 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思考和修改建议
[paragraph]《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项比第(一)项多了两句话: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老朽认为,这两句话同样适用于第(一)项。因为,只有满足这两句话要求的投标才是合格的投标。

所以,老朽建议,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
(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0-18 20:29
从目前最新情况来看,这个法律还得再加上一句“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18 21:39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是综合评估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18 21:40
今天国安vs绿城,下半场两粒进球都非常精彩,国安进球体现了足球团队配合的重要性,绿城进球体现了“球星”的超级个人能力![s:125] [s:116] [s:116] [s:116]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18 22:1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是综合评估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在评标办法中自行选择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然也有世行贷款项目等例外)。也就是说,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中标人是唯一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本应来个”点对点“的选择,何来”权利“来个”点对线“的选择呢?后者若存在,岂不是对自己的否定,等于推倒重来,等于否定了招投标制度?
      公权力没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公权力”就如我一样啰嗦,非得在《实施条例》第55条来重复一次。我也重复说下:《实施条例》第55条前段简直就是“脱裤子放屁”!
       请批评指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0-19 10:39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paragraph]
首批招标师:
从目前最新情况来看,这个法律还得再加上一句“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没有必要加!
设最高投标限价不利于招标,是愚蠢的做法。

      
作者: 九九随心    时间: 2013-10-19 22:07
现实招标中太多的最高投标限价了。
为此好几次都流标了。
只因招标人的限价往往是往年的合同价格。
物价人力物力等的不断增长,拿往年的价格控制现在的报价,难啊。
再就是往往最高限价远远超出了实际报价,为不客观的招标埋下伏笔。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19 22:17
单就钱老师所言 修改之后仍然觉得没有必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0-20 08:48
俺觉得改的挺好的。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就看这个评价标准有没有说满足实质性条件和不能低于成本了。
忘记说了很麻烦。前面冠个帽挺清楚滴。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0 08:55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俺觉得改的挺好的。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就看这个评价标准有没有说满足实质性条件和不能低于成本了。
忘记说了很麻烦。前面冠个帽挺清楚滴。
       若有机会修改招法第41条,我认为楼主的修改意见不够简明,不应再象没有改前一样啰嗦、绕弯子了,应言简意赅!
        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0 09:2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在评标办法中自行选择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然也有世行贷款项目等例外)。也就是说,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中标人是唯一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本应来个”点对点“的选择,何来”权利“来个”点对线“的选择呢?后者若存在,岂不是对自己的否定,等于推倒重来,等于否定了招投标制度?
      公权力没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公权力”就如我一样啰嗦,非得在《实施条例》第55条来重复一次。我也重复说下:《实施条例》第55条前段简直就是“脱裤子放屁”!
       请批评指正!
       借这个帖子,再说说《实施条例》第55条的问题。
       1、《实施条例》第55条和第56条的顺序有问题,现在的第56条(履约能力审查)应该排在第55条(中标人的确定)前面。
       2、《实施条例》第55条后段的“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该改为“中标人”
       3、 从结构上来看,《实施条例》第55条这两句话(前后段)应分为两款或者两条来表述。
       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0-20 10:3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paragraph]
学以致用:

       若有机会修改招法第41条,我认为楼主的修改意见不够简明,不应再象没有改前一样啰嗦、绕弯子了,应言简意赅!
        欢迎批评指正!


请明示:如何“简明”?如何不“啰嗦”?如何不“绕弯子”?如何“言简意赅”?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0 13:5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aochan:


请明示:如何“简明”?如何不“啰嗦”?如何不“绕弯子”?如何“言简意赅”?


.......
   
如何“简明”?如何不“啰嗦”?如何不“绕弯子”?如何“言简意赅”?

    这个请看板凳的修改意见: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是综合评估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0-20 15:42
没有低于成本价和实质性条件一说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10-20 16:31
本条确定了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其立法时将综合评估法排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之前,给人的感觉是“综合评估法优先、而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次之” 的中标原则,个人建议将这两种办法调换一下顺序,即最低评标价法优先、综合评估法次之。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0-20 17:10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本条确定了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其立法时将综合评估法排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之前,给人的感觉是“综合评估法优先、而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次之” 的中标原则,个人建议将这两种办法调换一下顺序,即最低评标价法优先、综合评估法次之。
赞同。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20 20:3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如何“简明”?如何不“啰嗦”?如何不“绕弯子”?如何“言简意赅”?
    这个请看板凳的修改意见: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是综合评估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2013-10-20 13:54) 
这种说法有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0 22:53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没有低于成本价和实质性条件一说了。。。。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是综合评估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否已含了您说的,请您再琢磨下。
    再加这个是否会画蛇添足?您再思考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0 23:01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本条确定了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其立法时将综合评估法排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之前,给人的感觉是“综合评估法优先、而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次之” 的中标原则,个人建议将这两种办法调换一下顺序,即最低评标价法优先、综合评估法次之。

     出发点挺好!
     对于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自行选择的权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性质、难以程度,以及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等综合考虑,自行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实不管是谁在前,谁在后,在对此法条的理解上没有前面的优先使用的说法,可千万不要这样去”解读“法条。否则,有专家会说”公权力“活生生剥夺了招标人选择评标办法的权利,使得招标流于形式。让中国招标窒息,慢性自杀。
       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0 23:02
标题: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这种说法有问题 (2013-10-20 20:38) 
   本人愚见,没经深思。接受您的批评指正。愿闻其详!
作者: xajhppp    时间: 2013-10-21 10:20
个人认为既然都是废话 何必再修改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10-21 20:3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对于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自行选择的权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性质、难以程度,以及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等综合考虑,自行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实不管是谁在前,谁在后,在对此法条的理解上没有前面的优先使用的说法,可千万不要这样去“解读”法条。      

同意 学以致用 社友看法,对于法律的一条下有几项的,总要排个1234,但应没有优先一说。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3-10-21 21:09
我认为招投标法说的比较正确!评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我认为招投标法四十一条这两条分别对应这两种方法。看似这两条基本一致,但是我认为第一条里的重点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第二条的重点在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不知道是否正确?请指正!
作者: 木结构    时间: 2013-10-21 23:14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话其实是废话,立法的本意是强调低不能低于成本的原则。却忘记了和上款的呼应,读到这里总觉得别扭(删除这半句,或者加在这2款前最好)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0-24 12:34
投标价格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
作者: wy072    时间: 2013-10-25 15:24
我觉得楼主的修改意见非常中肯。修改以后,条理变得清晰了,层次也分明了。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15-1-6 13:36
楼主修改的很好,逻辑准确。
作者: suweng    时间: 2015-1-6 17:32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从目前最新情况来看,这个法律还得再加上一句“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013-10-18 20:29) 
个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文件中实质性的要求,不需要再单独说明。
作者: suweng    时间: 2015-1-6 17:4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没有必要加!
设最高投标限价不利于招标,是愚蠢的做法。

      
....... (2013-10-19 10:39) 
最高投标限价:其实就是招标人为了不突破批复的施工图预算。意义还是挺大的。您说的愚蠢在哪里?请点拨一下。
作者: suweng    时间: 2015-1-6 17:46
这个四十一条,个人认为需要改的地方不是这里,而是所谓的“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成本”如何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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