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是综合评估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首批招标师:
从目前最新情况来看,这个法律还得再加上一句“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王毅青:
俺觉得改的挺好的。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就看这个评价标准有没有说满足实质性条件和不能低于成本了。
忘记说了很麻烦。前面冠个帽挺清楚滴。
学以致用: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在评标办法中自行选择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然也有世行贷款项目等例外)。也就是说,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中标人是唯一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本应来个”点对点“的选择,何来”权利“来个”点对线“的选择呢?后者若存在,岂不是对自己的否定,等于推倒重来,等于否定了招投标制度?
公权力没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公权力”就如我一样啰嗦,非得在《实施条例》第55条来重复一次。我也重复说下:《实施条例》第55条前段简直就是“脱裤子放屁”!
请批评指正!
学以致用:
若有机会修改招法第41条,我认为楼主的修改意见不够简明,不应再象没有改前一样啰嗦、绕弯子了,应言简意赅!
欢迎批评指正!
Laochan:
请明示:如何“简明”?如何不“啰嗦”?如何不“绕弯子”?如何“言简意赅”?
.......
如何“简明”?如何不“啰嗦”?如何不“绕弯子”?如何“言简意赅”? |
汪才华:
本条确定了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其立法时将综合评估法排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之前,给人的感觉是“综合评估法优先、而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次之” 的中标原则,个人建议将这两种办法调换一下顺序,即最低评标价法优先、综合评估法次之。
学以致用: 如何“简明”?如何不“啰嗦”?如何不“绕弯子”?如何“言简意赅”?
这个请看板凳的修改意见: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是综合评估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2013-10-20 13:54)
王毅青:
没有低于成本价和实质性条件一说了。。。。
汪才华:
本条确定了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其立法时将综合评估法排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之前,给人的感觉是“综合评估法优先、而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次之” 的中标原则,个人建议将这两种办法调换一下顺序,即最低评标价法优先、综合评估法次之。
besvon:这种说法有问题 (2013-10-20 20:38)
学以致用:
对于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自行选择的权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性质、难以程度,以及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等综合考虑,自行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实不管是谁在前,谁在后,在对此法条的理解上没有前面的优先使用的说法,可千万不要这样去“解读”法条。
首批招标师:从目前最新情况来看,这个法律还得再加上一句“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013-10-18 20:29)
Laochan:没有必要加!
设最高投标限价不利于招标,是愚蠢的做法。
....... (2013-10-1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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