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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肥空调事件》案例分析之五-[作者:gzztitc] [打印本页]

作者: hongqilou    时间: 2007-1-18 09:00
标题: 《合肥空调事件》案例分析之五-[作者:gzztitc]
对《合肥空调违法招标公告》的剖析


--《合肥空调事件》案例分析之五  gzztitc


【笔者说明:希望对众所周知的这个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更加准确的、科学的理解和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笔者采用的资料、文章均来自网络公开发表的文章。对事不对人,是笔者的一条原则。笔者水平有限,难免有各种错误;主要是想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案例分析,引用原文为普通字体;笔者的分析,采用【评析:蓝色字体】标注。)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截标日期:2006-12-8

【评析:此截标日期一项,写的莫明其妙。如果联系下文,报名参加“资格预审”的时间是11月16日-11月20日。只有5天;写上截标时间为12月8日,是不是为了凑法规要求的“20天”时间?】
合肥政务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有意参与此项目的相关单位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参与资格预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评析:《招标投标法》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业主”经过批准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这里,“新开公司”既不是业主,也不是招标代理,凭什么作招标代理?!对投标方的要求也有问题:一般要求的都是“合格的投标方”,针对不同情况,“合格的”含义也不同,对于政府采购来说,它针对的是中国国内的供应商;也就是说,凡中国国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包括外商合资、独资的企业,也可以其在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投标和评标,都以人民币结算。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而有关解释说到:【本法所称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对供应商的规定,既是管理性要求,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措施。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法规定,将供应商限定为本国供应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供应商,不包括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供应商,也不包括在我国台湾省注册的供应商。因为,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的供应商应视同】(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法解释”)
   
“请有意参与此项目的相关单位”一说,混淆了合格供应商的基本概念,违反了上述法律。】
   【再评析:这里究竟是招标公告,还是资格预审公告?两者的概念不容混淆 !按照有关规定,包括笔者看到的合肥市招标信息公告有关规定,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法定招标项目,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把原本应该公开招标的,变成“资格预审”,实际上取消的是其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基本特性,给私下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一、招标内容: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项目中央空调系统设备:螺杆式冷水机组(整机必须是欧美日原装进口)2台;冷却塔2台;空调离心泵(进口,原装欧美日)和空调末端若干。

【评析:这就是激怒人们的那段话。既有“崇洋媚外”又有违法违规: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合肥此次拟购买的冷水机等设备,显然不属于什么特殊除外的情形。

退一万步讲,如果真的需要进口,则也应当按照商务部13号令的规定,交由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国际招标不得有歧视性,不得限制国别和厂商(只要是与我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均可参加),中国国内的厂商同样可以参与竞争
。】

再评析:按照正常的招标,包括国际招标,上述内容需要按照类别不同,分成几个“包”

比如:第一包:冷水机组 2台;应当写明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如:550冷吨/小时;
第二包:冷却塔 2台;应当写明主要技术要求;
第三包:离心泵 数量?还应当写明主要技术要求,如:流量、扬程等等;
          第四包:空调末端设施 若干。

    这样的写法,会有利于各类制造供应厂商参加投标
。】

  (一)报名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和报名人员身份证(原件);
  2、经销商必须要有制造商的指定授权书;
  3、除了原装进口设备外,其他设备必须为制造商直接报名投标;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通过2005年度年检且要求年检清晰);
  5、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近两年产品销售业绩(必须是供货合同复印件若干);
6、产品简介与其它相关材料。

评析:除了前述的评析以外,这里面看不出“资格预审”合格要求的内容。换句话说,预审合格与不合格没有标准,等于招标公司想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想说谁合格就可以说谁合格;或者,说谁不合格,你也没有办法。

第2小条是针对国外设备经销商的。如果不是事先知道此事,经销商如何能够在4天之内获得外商的“指定授权书”?

第3小条是针对其他设备制造厂的。如果实现不知道泵的数量,制造厂会来参加吗?

从这两条分析,“招标方”,很可能事先单独向有关供应商和制造厂透露了某种消息
。】

  (二)报名时间
欢迎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于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2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派员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招标(采购)报名处报名(节假日不休)。

【评析:如前所述,“有意参与”一词,混淆了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报名时间”的提法,也与一般正规的招标不同。正规的招标和资格预审,通常是“购买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虽然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目前一般是成本价,几百元人民币),但是,人家要买,你就不能不卖。这里便成了“报名”,显然不是什么收取费用的问题,可是这么一来,接受不接受报名,主动权可就在招标公司手里了!他们之所以不让格力公司参与,气得人家去投诉,这种做法肯定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再者,上述16日到20日,时间只有5天,而且,11月的18日是星期六,19日是星期日,招标公司说不休息;人家制造厂呢?显然,时间定的如此仓促,又会减少一些潜在的投标方。

这里面说的是“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招标(采购)报名处”和招标单位又是名称不统一,难道这个“新开公司”对内还是这个政务文化新区的什么机构吗
?】

三、报名时间截止后,招标人将组织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并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领取招标文件。
  
评析:这里面的问题也很明显:“组织”谁来进行资格预审,还要不要请专家?评审标准是什么?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数量有没有要求?一般工程类别的招标,为了满足最后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法律规定,以及避免“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往往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前在投标商数量为7个或者9个。这里面怎么规定?领取招标文件的有多少?下一步的招标有没有公开开标?时间地点是什么?有没有法定的评标委员会?有没有中标结果公告?

如果这一切都没有的话,我们只能认为:这是明目张胆的以所谓“招标公告”的名义,发出“资格预审定向通知书”,然后一切都私下“暗箱”操作。那就是全面的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


招标人: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东流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北100米,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院内
  联系人: 马明婷 王 东  电 话: 0551—3529738

评析:如前所述,这个“新开公司”,看其名称,似乎应该是一个“开发商’,绝对不可能是“业主”单位,也不可能是一个招标代理。为什么它能够招标?

联系到前面没有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的所有“招标公告”都没有任何“编号”!

不要小看招标公告的编号问题,这个编号,可以说明许多问题。比如,商务部主管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是目前国内招标工作做的最规范的招标之一。它的招标公告编号,是全国统一的。看了编号,就可以查知,这份招标公告是哪个省市的哪个招标代理,哪一年,那个内部处室发出的,顺序是第多少号招标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的其他招标项目,有自己的统一编号。不在其正规招标代理资质管理目录里的招标公告,自然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编号。
至于这个“新开公司”,一位叫做YAHOOYA的网友曾经评论说:“另外,合肥政务文化新区那么多项目(哪个知道到底有多少?),投资那么大(有没有人知道具体情况),居然找不到一个公开的中标公告!! ”

“请问 这会是什么原因呢?能否分析分析?”

“政府采购是分级管理。合肥市采购中心只负责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里的采购项目。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是市下属的区,合肥市采购中心不负责其项目。不过,按说区里也应该有自己的采购中心,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你的问题还是很对的:是什么原因让采购中心和招标中心之类的专业机构靠边站的?
我猜测,应该是新区从一开始运作就不规范,由开发公司任意而行,后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范管理加强了,开发公司才开始做一些面子上应付的工作。做的又不到位,所以你看到,所谓招标公告都没有批号,一律只有4天类似资格预审期的期限,一律没有开标时间地点,一律没有中标公告。
然后,终于因为“多行不义”,被媒体逮住一次,曝光了。”(YAHOOYA的引文完)。】

对关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招标项目”信息更正公告评析

关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招标项目”信息更正公告
作者:招标办 宣
 

我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合肥市建管局网站(www.jgj.gov.cn)、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hfzfcg.gov.cn)和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网站(www.hfxq.com.cn)发布的《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招标公告》,按市政府有关要求现予取消。有关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招标事宜,我公司将另行发布招标公告。

【评析:有人说:“新开公司”只知道《招标投标法》,不知道《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保护优先采用国产设备规定,等等。是这样的吗?他们对于在什么样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好像一点也不糊涂。正如大家指出,该招标公告公然排斥国产品牌参与竞争,崇洋媚外,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现在这个更正公告,一点也没有承认错误之意。反而强调说:“按市政府有关要求现予取消。”看来,是不是有意指出:原来违法的做法,是自己不懂而简单按照市政府有关指示去做的,现在,还是按照市政府有关指示取消。“权力比法律管用”的说法,是不是在这里大有市场?

而且,“我公司将另行发布招标公告”的讲法,是不是表明,无论他们是否具有招标代理资质,只要市政府再发话,他们仍然可以继续招标?!

笔者真的不知道:这样的违法事件,究竟有没有人管?应该由谁来管他们呢?】


联系人:马明婷   王东     联系电话:0551—3529738
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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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551-3529118 FAX:0551-3522559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zwxqding@163.com
http://www.hfxq.com.cn/news_more.asp?id=203

请参看两个文件:(另发)

第一个是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合财购[2006]146号   二○○六年六月六日

第二个是: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的《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中央空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06年11月30日

参考文章链接:招标公告的写法及案例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3215&fpage=0&toread=&page=1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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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中央空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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