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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省级政府采购120万元以上须公开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杰森    时间: 2013-10-8 16:45
标题: 四川省级政府采购120万元以上须公开招标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官方网站获悉,四川省2014—201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出炉。根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我省规定,省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计划终审后即为进入政府采购程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采购人应于15日内依法组织实施。据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另外,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及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方面的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来源: 成都日报   作者: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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