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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地方政府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否还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chn_52_zhm    时间: 2013-10-6 23:03
标题: 关于地方政府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否还有效?
《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那么现在的地方政府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否还有效呢?
作者: felix0521    时间: 2013-10-7 00:34
地方的一般参照条例标准制定的吧
作者: chn_52_zhm    时间: 2013-10-7 20:08
标题: 回 felix0521 的帖子
felix0521:地方的一般参照条例标准制定的吧 (2013-10-07 00:34) 
根据《条例》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只能由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政府已经不能自行规定依法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了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0-8 09:26
您不执行试试?!哈!!![s:69]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8 10:27
这个应该在清理范围之列,地方法规没有了上位法的支持自然不能再制定规模和范围。

只是地方法规也是经过地方人大通过的,在修订之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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