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Laochan于2007-01-12 15:30发表的:
用“质疑率”来考核招标机构的工作质量是不合适的。应该用“质疑败诉率”或“质疑败诉次数”。
引用第4楼taylor于2007-01-12 21:36发表的:
不敢苟同。最好不要采取这种考核指标。
.......
引用第8楼dzcdzc于2007-01-17 10:28发表的:
同意楼上的说法。
但有些投标商动不动就质疑,参加什么项目只要自己不中标就质疑,总觉得招投标是形式,中标人是内定的,遇到这种投标商确实会增加我们的工作量,毕竟针对投标商的质疑我们要给予答复。
引用第16楼ypyyp于2007-01-19 19:28发表的:
11楼提供的是在成都会议的讨论稿,在分组讨论时我们都讨论了。.1-2组讨论结果和3-6组讨论结果差距的太大.实行起来难度大,只有等时机成熟方可实施。目前也只有按现行办法处理了。
引用第20楼张晓凯于2007-01-25 09:08发表的:
如果质疑要产生费用,我个人认为这个费用不能单独由质疑方支付
根据13号令第46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
引用第8楼dzcdzc于2007-01-17 10:28发表的:
同意楼上的说法。
但有些投标商动不动就质疑,参加什么项目只要自己不中标就质疑,总觉得招投标是形式,中标人是内定的,遇到这种投标商确实会增加我们的工作量,毕竟针对投标商的质疑我们要给予答复。
引用第12楼张晓凯于2007-01-18 09:08发表的:
(二十六)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质疑人应当向招标机构递交质疑保证金,但质疑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其投标金额的0.1%。
主管部门应监督招标机构组织专家对质疑问题进行审核处理。如质疑成立,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后三日内返还质疑保证金,质疑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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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条像是在限制投标商的质疑。 质疑就要冒着被没收质疑保证金的风险,要是这样谁还敢质疑?
引用第23楼实习120于2007-01-31 10:21发表的:
实际上对招标机构的要求更严了,一旦发生质疑,投标人将会采用一切手段保证质疑成功。现在的投标代理机构都有一定的背景呀 [s:3] 岂能让你轻易没收保证金。
引用第25楼taylor于2007-02-07 01:46发表的:
应该让参加一个招标机构年度招标活动的所有投标人不记名投票以决定其生死! [s:7] [s:1]
引用第26楼taylor于2007-02-07 01:49发表的:
绝对是激化两方矛盾的设置!
一方要采用一切手段保证质疑成功。另一方采用一切手段保证质疑失败!
都“采用一切手段!!!”仔细想想就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了。
.......
引用第28楼标兵于2007-02-07 10:34发表的:
为了公平公正,采用一切手段也是可以理解的
引用第27楼标兵于2007-02-07 10:33发表的:
招标机构都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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