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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囚徒困境看“拒贿承诺书”是否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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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youzi
时间:
2007-1-10 08:51
标题:
从囚徒困境看“拒贿承诺书”是否奏效
投标人除了递交投标文件外,还要额外签定一份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随合同一起备案。这是媒体近来多次报道的“喜讯”。似乎让人放心,有了这份承诺,招投标河流就会清了许多。
这让笔者想起了春节票贩一事。为什么票贩子屡禁不止?因为和票贩沆瀣一气的当权的某些不法分子才是河流的源泉。只是一味治污,而不去解决源头污染的化工厂,枉费心机而已。天真地设想,如果投标人去送贿,而招标的相关人员铜墙铁壁,一视同仁,那商业贿赂也就没有了滋生的土壤。
经济学上有个“囚徒困境”,这个承诺书其实就让所有投标人陷入其中,达到博弈的第一种结果。不过,如果有点时间,我们先想想这个举动的当事人的出发点。
就招标管理机构来讲,多了一项“机制创新”,可以告慰世人,参与我们投标的人可是都有承诺在先,大家可都是签字画押的。于是,在考评的时候自然多了一项工作“亮点”。
就招标代理机构来说,被怀疑的机会就少了,同时自己觉得加强了对投标人的威慑力,对外面更好交代。而且笔者听说,签定这个承诺书需要上交一笔保证金,这个保证金对于招标中介而言又是一笔利息收入,而且如果出了事还可以据为己有,何乐而不为呢?
投标人真的愿意签吗?不妨设想一下他们签定这个承诺书的想法。有一些确实想通过实力取胜,身正不怕影子歪;有一些关系不够硬,希望大家和自己在同一起点上竞争;即使使了暗地手段的也愿意凑这个热闹,因为关系硬到出不了事;有关系但是不够硬的即使心里不愿意,也要大力响应甲方和招标的提议。这样看来,承诺书真正威慑的很可能只是很少一部分,即想走关系,又害怕出事的投标人。
在每一标段,中标的只是唯一一方,其他所有的人都面临落标的危险,这跟囚徒困境中的三方处境不一样。如果所有的人都坚持不送贿赂,只有一方取得利益,其他方都得到了最大的损失,如果所有的人都送了贿赂,也只有一方得益,其他方仍然损失最大。行贿的成本总会低于落标失去的利润,放弃行贿的机会成本太大,拒绝商业贿赂承诺自然很难奏效。
那么,如何治理商业贿赂,这回到老话题,无外乎监督制裁机制的完善有力。这种机制包括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制,媒体,投标人。说到底,还是招投标的本来目标:公开公正透明。反过来,如果不公开公正透明,就应该有强有力的措施来纠正,做到令行禁止,否则,所有的工夫不白费,也只能是表面工夫,治标不治本的。
名词解释:“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是经济学中博弈论里最经典的例子之一。讲的是两个嫌疑犯(A和B)作案后被警察抓住,隔离审讯;警方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则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最早由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数学家曾克1950年提出。
作者: 晓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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