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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不能让企业“自证清白”【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9-11 12:59
标题: 政府采购不能让企业“自证清白”【转贴】
政府采购不能让企业“自证清白”

2013年09月11日05:35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政府采购不能让企业“自证清白”


  ■ 社论


  政府采购腐败高发,多数因为各种暗箱操作,以及监督乏力。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的制度设计,应明确政府责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而不是将部分责任推到供应商的头上。


  据报道,从今年起,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证明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


  近年来,上海、山东、江苏等很多地方都先后出台了类似政策。广州此举,也是因为此前广东省出台了这样的政策要求。网络搜索结果显示,为参加政府采购的企业代开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业已成为一项公开的业务,大有演变为产业之势。


  应该说,诸多地方政府让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动机是好的,初衷大多是想借此增加一道防止腐败的制度门槛。


  但是,从常识来说,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均没有权力要求他人自证清白。在政府采购领域,如对企业资质,以及有无行贿经历存疑,也只能是由政府来进行资格审查,而不是让企业来自证清白。否则,此举在本质上,是责任倒置,将反腐败的责任推给了企业和社会。


  政府可以有道德洁癖,但应致力于通过制度建设来防止腐败。需要明确的是,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责任大多在权力运行不公开、不透明,不受约束,缺乏监督。政府采购腐败高发,多数因为各种暗箱操作,以及监督乏力。因此,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的制度设计,应明确政府责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而不是将部分责任推到供应商的头上。


  事实上,正如同没有一个公民有责任和义务自证清白一样,企业公民也没有责任开具这样一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企业有无犯罪记录,都在政府那里,一查便知,何必多此一举?同时,这也是对供应商权利的不尊重,将它们假定为犯罪嫌疑对象,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也正是因为此,这一制度几近形同虚设。一些企业既可以行贿检察机关而开出“清白”证明,一些企业也可以通过注册新公司,或借助子公司而绕开这一政策。当然,大量的行贿、腐败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并没有被发现,这一制度也并不能阻止官商勾结,运作中标。而这陡然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甚至增加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遏制政府采购腐败不是让企业、供应商去做什么,而是怎样去约束公权力,让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具有竞争性。近年来,天价采购屡屡出现,有的地方买个U盘都需要数千元。这背后的责任在供应商吗?


  政府采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如何降低采购成本,让每一笔政府采购都在阳光下运行,对每一笔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核查,对每一个投诉都依法进行调查,让每一笔政府采购都接受民众的监督。这些才是更加应该去做的事情。


  因此,最值得警惕的,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只是让供应商自证清白,而淡化乃至放弃了资格审查、把关指责,也不去真正履行监督职责,那么,这样的制度就不过是应付上级的“花瓶”,只是一种反腐的摆设。


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911/c1004-22877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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