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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实施条例51条第一项 [打印本页]

作者: lllfuyu    时间: 2013-9-4 16:41
标题: 如何理解实施条例51条第一项
     【实施条例51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我的理解是根据字面解释,“和”表示并列关系,即投标文件需要同时经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者缺一会导致否决投标。

       但发改委、法制办和监察部对该项的释义却是:“否决投标的前提是既未经单位单位盖章,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二者具备其一就不应当否决其投标,以减少否决投标情况的发生。”


       如果按释义的解释,这里的“和”应当改为“或”,如何理解?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4 17:23
发改委、法制办和监察部对该项的释义是正确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9-4 17:30
  此处用“和”是正确的。

  条例51条是关于否决投标情形的规定,“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表示“未盖章、未签字”两者都具备才可以否决,如果只出现其中一种情形,则不应该被否决。

  如果用“或”,则“未盖章、未签字”两种情形只要有一种情形出现,就可以被否决了。

  楼主不妨再仔细思考一下,我的理解是不是有道理。
作者: lllfuyu    时间: 2013-9-4 20:52
楼上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得琢磨半天。
我问了几个人,第一感觉都是认为同时具备。
如同释义那么解释,表述为“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并且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才不会有歧义。
“和”“并且”还是有差别的。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4 23:31
标题: 回 lllfuyu 的帖子
lllfuyu:楼上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得琢磨半天。
我问了几个人,第一感觉都是认为同时具备。
如同释义那么解释,表述为“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并且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才不会有歧义。
“和”与“并且”还是有差别的。
....... (2013-09-04 20:52)
“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就是指“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9-6 10:17
在解释的文件上也是这么说的
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提交的,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符合 鼓励交易的原则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9-6 10:31
不过,《条例》并没有反对招标文件中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必须签字加盖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也就是说,本款的规定只适用于解决招标文件未作出详细规定时的处理,实践中个人碰到多的是招标人都会规定“必须签字加盖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10 23:53
楼上说的是

只是有个概念比较模糊,释义也没说 就是这里的“投标文件”是指的整本还是其中的具体内容。如果是整本还好理解,在装订完整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或者签字,从法律概念上整本文件即为有效文件。如果理解为投标文件中的具体内容,比如投标函、比如授权书等等,应该是签字并盖章的,缺一不可。所以我们写重大偏差一般都说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并加盖公章的”
作者: 马大哈    时间: 2013-10-28 09:36
关于此条款的理解,我们应当从签字和盖章的作用考虑。我们大家都知道,签字能够证明投标文件是由投标人做出的,盖章也能证明投标文件是由投标人做出的。因此,在招标文件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或盖章只要有其一,就能证明投标文件是由投标人做出的,对投标人就有约束力,因此,就是有效的投标文件。换句话讲,投标文件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字,不能证明该投标文件是谁做出的,因此是无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28 11:14
      板凳解释了“和”字,8楼解释了“有效的投标文件”。都没有问题,很到位。
       我再补充一下,投标文件之所以要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才有效,是源于合同法中提到的要约法律性质。
   我们通常认为,招投标过程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同样存在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投标文件是要约,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招标人)才能对之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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