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olinfan:不用纠结投标文件接收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四)的规定,评标时予以直接否决即可。 (2013-08-30 10:34)
besvon:如果是投标文件自然可以依据51(4),可是如果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呢? 如果评委会参考这一条全部否决的话,一旦申请人提出异议又该如何解释呢? (2013-08-31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