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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评标委员会? [打印本页]

作者: 305911    时间: 2013-8-7 09:42
标题: 投诉评标委员会?
投诉评标委员会?

某房建施工项目,A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时的建造师为张三。通过资格预审后参加投标,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中的建造师是李四,评标过程中评委没有发现。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五十五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A单位被投诉,且情况属实,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二中标候选人B中标。


可是现实情况是,由于该施工项目评标过程中分数计算使用了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价,如果在评审阶段就发现A单位更换建造师,那么更换建造师的A投标单位投标被否决后,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价会排除A单位,必然与先前的不一样,经过计算C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最终没有投诉,C必然是中标人。


一个项目由于评标委员会没有及时发现A单位的问题,并否决他的投标文件,导致C不能中标,C投诉评标委员会吗?C的不公平待遇向谁述说?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7 09:57
[s:90] 计算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价,为什么要排除投标单位A?按招标文件,A也是投标单位,在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价时不应该排除投标单位A.即使投标单位A被否决的情况下,也应该计算。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3-8-7 10:01
这确实是个大问题,也是一直困扰的事情。

是应该重新评标还是按原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第二名,很值得探讨。

因为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的,个人还是倾向于重新评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8-7 10:04
投诉评标委员会是没用的。
评标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所以,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中国招标最奇怪的现象之一。
作者: 305911    时间: 2013-8-7 10:34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s:90] 计算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价,为什么要排除投标单位A?按招标文件,A也是投标单位,在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价时不应该排除投标单位A. (2013-08-07 09:57)
那继续换个场景:资格预审要求房建一级资质,A单位实质是房建二级,其他条件都不变,又该如何让处理呢?
作者: 305911    时间: 2013-8-7 10:4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投诉评标委员会是没用的。
评标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所以,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中国招标最奇怪的现象之一。 (2013-08-07 10:04)


       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是次要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想讨论C单位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侵害。继续换个场景:资格预审要求房建一级资质,A单位实质是房建二级,其他条件都不变,可以看到C单位利益确实受损。
作者: qinl    时间: 2013-8-7 10:58
标题: 回 305911 的帖子
305911:那继续换个场景:资格预审要求房建一级资质,A单位实质是房建二级,其他条件都不变,又该如何让处理呢? (2013-08-07 10:34)
继续换个场景,也就是原来的问题:招标文件未明确,按评分计算方法所得的结果,如果事后出现废标,是否影响依原结果的排名的有效性。招标文件是否还有其他相关的规定,可以界定这个问题,比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由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这个表述的条件限定?)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8-7 11:02
个人认为,要看招标文件如何规定,也就是说,评标基准价以现场开标所有投标人的价格为准还是以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价格为准的问题,只有规定清楚了,这个问题一般不应该出现争议。
作者: qinl    时间: 2013-8-7 11:08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继续换个场景,也就是原来的问题:招标文件未明确,按评分计算方法所得的结果,如果事后出现废标,是否影响依原结果的排名的有效性。招标文件是否还有其他相关的规定,可以界定这个问题,比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由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这个表述的条件限定?) (2013-08-07 10:58)
如果招标文件的表述,由排名第二递补未限定条件,也就是说,是无条件递补为中标人。那么,B投标人被递补为中标人也是公平的。
本人的看法:这种情况下,C投标人的所谓受到不公平对待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作者: qinl    时间: 2013-8-7 11:28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个人认为,要看招标文件如何规定,也就是说,评标基准价以现场开标所有投标人的价格为准还是以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价格为准的问题,只有规定清楚了,这个问题一般不应该出现争议。
(2013-08-07 11:02)
这个肯定是“评标基准价以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价格为准”,不然标书都不合格了!现在的问题:只是关乎评标“事后”发现问题,是否影响原评标结果排名有效性。
作者: qinl    时间: 2013-8-7 11:42
继续讨论:沙发说:“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的,个人还是倾向于重新评标。”不对,评标委员会已经按照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不能因为没有发现问题,就否认程序执行的正确与否。评标时没有发现某个问题,特别是比较隐蔽的问题,经验告诉我们,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s:72]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8-7 12:29
这种应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投诉吧?应该是对中标结果的投诉,如果投诉属实应该需要重新评标。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3-8-7 12:29
个人认为应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重评
作者: 305911    时间: 2013-8-7 12:40
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这种情况C单位不是求助无门了吗???
作者: qinl    时间: 2013-8-7 13:55
标题: 回 1035714674 的帖子
1035714674:个人认为应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重评 (2013-08-07 12:29)
11楼,12楼的问题,重评(或重招)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判定原评标结果无效。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3-8-7 15:11
我认为因为标准是统一的,且是公开的就可以让B作为中标人,因为规则是一致的!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3-8-7 15:23
回13楼,我是这样理解实施条例五十五条的,第一顺位中标人因其他行为放弃中标,(其他行为即五十五条所列,但不是投标文件出问题),此时招标人可以综合考虑第二名的投标报价等情况与招标项目是否在开工时间上有特别要求来决定是让第二名中标还是重新招标;
本案例是第一名投标文件及评标出问题,导致C不能中标  ,应按条例第八十二条,重新招标或评标
作者: qinl    时间: 2013-8-7 16:00
标题: 回 布衣 的帖子
布衣:回13楼,我是这样理解实施条例五十五条的,第一顺位中标人因其他行为放弃中标,(其他行为即五十五条所列,但不是投标文件出问题),此时招标人可以综合考虑第二名的投标报价等情况与招标项目是否在开工时间上有特别要求来决定是让第二名中标还是重新招标;
本案例是第一名投标文 .. (2013-08-07 15:23)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布衣太粗心了!
作者: beldel    时间: 2013-8-7 16:21
这个应该重新评标,这里面评标过程出现了问题,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而且评标基准价由于A公司的废标而发生变化,应该重新评标,如果业主选择B公司中标,属于侵害了C公司的权利,C公司应该投诉业主,同时向主管机关投诉评标专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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