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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48台空调邀请招标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1-5 15:29
标题: 248台空调邀请招标案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公安分局交通巡警办公楼改扩建工程,经区计划委员会批准,工程项目总投资为4000万元,其中空调设备为改扩建项目中的重要设备,经初步测算其采购资金约占总投资的6%。

  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初审后,决定采用邀请招标进行采购。空调的安装数量为248台,财政预算拨款审定为239万元。

  招投标的前前后后

  某招标公司接受委托、签订招标委托书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按空调型号要求,此次招标标的分两包,第1包为挂壁式和立柜式共计158台,第2包为嵌入式共计90台。

  与此同时,在2004年2月26日,由区公安分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招标机构三方组成项目工作小组。由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招标机构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有关专家、领导组成了7人评标小组。

  截止3月3日上午11:00,共收到投标标书3份。同日14:00在招标公司会议室举行了开标大会,市公证处公证员到会公证。

  3月4日至10日,在招标机构的组织下,招标工作小组审阅投标文件,组织询标。

  3月18日,评标小组开始进行评标。此次招标的评标、定标采用投标价与询标价相结合的定标方式。

  评标小组经过对标书及询标确认的各供应商空调设备的质量、品牌、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综合比较,于3月29日确定甲公司为第1包预中标单位,乙公司为第二包预中标单位。由于在此期间,区公安分局对房型设计做了修改,经项目工作小组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对原项目投标文件的数量做了必要的修正。为此,项目工作小组与预中标供应商进行了相关问题的商务谈判并达成一致。

  最后,经区公安分局确认后,于4月1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区公安分局与中标供应商分别签订了合同。

  专家评述

  成立项目工作组为保证招标项目顺利实施,由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招标公司三方组成了项目工作小组。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在此次招标活动中,起到了沟通用户和招标机构的桥梁作用。通过招标这种竞争手段既维护了最终用户的利益,又达到了节约财政支出的目的。

  采用国内邀请招标形式进行此次货物采购属于大宗成熟产品的采购,采用较为有限的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从招标效果上看,也达到了一定节约资金的目的,但从所提供的资料上看,原拟定邀请5家制造供应商参加投标(3家由用户推荐,两家由招标公司推荐),但从投标情况看,只有用户推荐的三家参加了投标,使最终的竞争缺乏广泛性和充分性。

  编制标书此项目由于委托了专业招标机构,因此标书编制严谨,层次清晰,语言规范。

  开标过程在公证处监督下进行程序严谨、规范,充分体现了招标公司的专业能力。

  不足之处

  由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招标公司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有关专家7人组成评标小组。但评标过程与结果还存在一些尚待改进之处:

  评标小组组成人数符合要求,且主要由用户代表、技术专家组成,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评标采用了价格和技术参数对比表评议,对于空调这种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是完全能够满足要求的,但评标结论中对于某些投标商所投货物的评议仍带有不十分准确的非定性结论。

  在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如嵌入式没有,请按立柜式报价”,而在“评标结论”中对供应商提供立柜式空调以“不符合业主房型,故不予以采纳”做出回答,这是不合理的。

  上述的否定不论从招标要求和合同有关法律要求上讲,都欠妥当。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的法定依据,上面提出对供应商的要求,属于正式要约性质的内容,除非其他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否则仅用房型不符加以否定,理由不充足,起码属于招标文件技术和供货要求中所提条件表述不准确。

  房间用空调属于市场较为成熟和价格又较为透明的货物,它在投标价格的要求上,最好将设备价与其他服务类价格分开报价,以利于准确的评标。如要求合并报价也应该在“投标要求”中明确这一要求,而仅仅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提出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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