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第一名放弃中标后的取舍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l    时间: 2013-8-5 09:06
标题: 第一名放弃中标后的取舍
时常出现第一名放弃中标,此时是选择第二名还是重新招标,如何取舍,是否有什么判断原则?尤其第二名比第一名报价差别较大时。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5 09:20
第一名放弃中标选择第二名后,不能弥补招标人损失的,建议重新招标。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3-8-5 09:40
有的业主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则重新招标(不选择第二名)。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第一、二名串通弃标的现象。
这种做法是否合规,曾经有过争论,我们争论的结果是尊重招标人的选择。
作者: zhaobiao1306    时间: 2013-8-5 09:53
看招标文件规定,看项目投资主体(政府采购项目一般第一名放弃的话要重新招标),看项目时间,环境需要,不过最终还是在不违反法律条文规定的前提下以业主(招标人)意见为主。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8-5 11:04
23号令第51条、第101条、第151条、第213条对条例第五十五条整条规定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修改为“……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8-5 12:42
标题: 回 cgibin 的帖子
cgibin:有的业主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则重新招标(不选择第二名)。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第一、二名串通弃标的现象。
这种做法是否合规,曾经有过争论,我们争论的结果是尊重招标人的选择。 (2013-08-05 09:40)
这是一种简单的“有罪推定”。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