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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规评标专家不能仅仅“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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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露
时间:
2007-1-4 09:31
标题:
违规评标专家不能仅仅“一退了之”
为确保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四川省推行了“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度”,目前专家库已扩大到7000多名评标专家,同时有13名专家因不能公正评标而遭“终身禁止评标”处罚。
评标专家资格的获取和丧失均源于自身的道德和诚信,将那些不能公正评标的专家清理出局是维护公平、公开、公正招投标环境的现实需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四川省建立评标专家退出机制的做法值得推广,也值得深化。特别是对于违规甚至违法的评标专家不能止于“退出”,还应追究其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是评标活动的裁判,是权威与公正的代言人,其个人素质高低、职业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评标活动的成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赋予了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权和自由裁量权。然而,不少专家却徒有虚名,专家不专、素质不高、缺乏责任心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被冠以“专家”头衔的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时不珍惜自己荣誉,利用自己专家的“便利”,行使不公正的裁判权,让招投标活动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本来是作为公正代言人的第三方专家却成为了不公正的源头之一,不能不说是招投标专家评审制度的新困境。破解困境的办法无非有二:一是自律,教育和引导评标专家自觉提高道德素质;二是他律,运用规范的程序和严厉的制度来约束评标专家。在招投标利益诱惑的驱动下,显然靠专家自律很难奏效,惟有他律才是治本之策。建立评标专家退出机制,将不合格的专家坚决清退出去,能够起到告诫威慑所有评标专家的作用,使现有的评标专家都有一种危机感。
四川省终身禁止13名不能公正评标的专家参加评标,是建立评标专家退出机制的有益尝试。但是,也应该注意到,这种退出只是其评标专家资格的丧失,他们的其他权利并没有受到影响。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因此,即使是“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也只是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而已。与违规所带来的高收入相比,这种违规之后遭受的处罚太轻了,难免会有评标专家继续以权牟利。
因此,只依赖这种简单的违规评标专家退出机制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客观公正,恐怕并不现实。笔者建议,在建立评标专家退出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将评标专家的违规问题通报其所在单位,对于弄虚作假的应追求其学术责任,甚至取消其相应的技术职称;对于评标专家的违法问题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而不能只是简单地取消评标资格。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4 11:11
许多网友已经指出:应该对这样的人“点名”批评 !
在我的“采购招标专家收集”资料中,最后一段附录,是谈到专家违规被除名或者点名的情况。(尚未发表)。
四川还算是做的较好的 。
作者:
hongqilou
时间:
2007-1-4 11:56
本人对目前专家的认定工作有些看法
1专家的资质认定存在缺陷,使一些本身并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蒙混过关
2专家的信用记录不健全,使一些曾经有过一些不良记录的专家参与到项目中
3专家的违法成本太低,比如,一年内连续三次评为不合格取消资格,不足以杜绝某些专家的违法评标
4专家缺乏专门机构的监管。
以上看法,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1-7 10:58
观望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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