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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对成本价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akalise    时间: 2013-7-25 14:43
标题: 投标人对成本价的疑问
软件平台的招标,招标文件提出"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投标人提出疑问“请给予说明成本价的标准”。
我应该如何妥善回答。
作者: akalise    时间: 2013-7-25 16:05
请各位老师多指导指导。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25 16:20
[s:90] 软件平台等开发类服务的成本价,还真不好确认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7-25 16:33
不得低于成本竞争,指的是不得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这个成本确实很难界定。
一般情况下,即使某投标人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只要其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和澄清,都不会以其低于成本而否决投标。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7-25 16:42
建议参考成本定义
  成本的构成内容要服从管理的需要,并且随着管理的发展而发展。国家规定成本的构成内容主要包括:①原料、材料、燃料等费用,表现商品生产中已耗费的劳动对象的价值;②折旧费用,表现商品生产中已耗费的劳动资料(手段)的价值;③工资,表现生产者的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涵义一  成本是生产和销售一定种类与数量产品以耗费资源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价值。企业进行产品生产需要消耗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些消耗在成本中用货币计量,就表现为材料费用、折旧费用、工资费用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仅包括生产,也包括销售活动,因此在销售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也应计入成本。同时,为了管理生产所发生的费用,也应计入成本。同时,为了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具有形成成本的性质。
  涵义二  成本是为取得物质资源所需付出的经济价值。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购置各种生产资料或采购商品,而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就是购置成本或采购成本。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断进行,这些成本就转化为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
  成本价就是商品取得的价值。如果是自己生产的商品,其成本价包括转移到商品里的原材料、工人工资、应该分摊的折旧费、
生产管理
人员工资、水电费、维修费等;如果是购进的商品,成本价即商品的购进价值。某些时候也称出厂价。

  给予说明时建议结合软件开发的实际将开发所需工具软件购置费用、软件开发费(
开发人员工资
)、公司运营成本等按一定比例列为成本内容。

作者: weilenvren    时间: 2013-7-25 16:45
同求,特别是在服务类招标中经常发生
作者: akalise    时间: 2013-7-26 10:21
谢谢各位前辈的指教。后期有什么问题还会来请教大家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26 12:42
简单的答复就是:
成本:投标企业生产软件平台的人、机、材费用组成;投标报价含:成本加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国家规定的企业应摊入的其他费用。

但是介个是比较难确定滴,难为评委。只能比较。报价差距相当的大。
作者: dangxutea    时间: 2013-7-26 15:40
服务行业的成本太难确定,说明白了也就是为了防止低价抢标影响项目实施,其实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履约担保、合同条款等就行了,非要界定个成本标准,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当投标人报价低于所有投标人报价算数平均值一定比例时,由评标委员会启动对超出比例的投标人进行成本评审。经过标书中费用组成明细和投标人对于报价组成的澄清等,最终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低于成本。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7-26 15:47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确实令人困惑!
作者: qinl    时间: 2013-7-26 16:25
[s:84]   
      曾经从事过H股上市的评估,本人冒昧来简单的介绍一下价格的概念。这些概念相当的复杂,本人试图用自己理解的方式,浅白的说说。
       价格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是:市场价,成本价,收益价。不同于市场价和收益价,成本价本是一种可以测算的价格,就是说应该可用某种方式得到的具体的不变的价格,具体方式不同,可计算出复原成本价,重置成本价或者更新成本价,这些价格可以用来表现标的物的账面的的永续使用价值或现有的市场交易价格(成交,拍卖或保险的底价)。相比较:市场价是随着交易的条件(对象,市场的适应性和标的物的稀缺性)变化而变化的,收益价是随着标的物的收益情况和市场的资金利率的变化而变化的。
        那么本人认为:楼主提出的问题,“说明成本价的标准”,招标方是必须释义的。
       顺便说:有的人认为,在投标中的成本价,如果可以从不同的投标人的报价中,剔除某种条件下的”低价“,这种低价通过从比较中得出,是不正确的。这明显不符合成本价的定义。
       同样,除非有明确的方式计算,任何的主观的认定,某一个成本价是高是低,也是错误的。
       作为招标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中标成交价不是高或者低,它只是一种公开公正市场的公平竞争形成的合理选择。任何人更不能够主观地认为那个价格是低于成本价。
       以上理解,纯属个人意见。错误之处,敬请指教!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3-7-26 16:28
大家都懂得抄法律的规定的,但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就等于是废话,无法执行,关于成本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理解“成本”应该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而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
作者: qinl    时间: 2013-7-27 16:54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大家都懂得抄法律的规定的,但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就等于是废话,无法执行,关于成本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 .. (2013-07-26 16:28)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理解“成本”应该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而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

       这段话,“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的表述,也无疑是错误的,因为这个成本,是成本价,不是主观的价格,必须是(测算出来)的客观数据。所以,总的说来还是错的。
        当前,这个成本价对于工程招标项目大多是经造价师核准的某一数据为依据。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7-27 17:21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大家都懂得抄法律的规定的,但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就等于是废话,无法执行,关于成本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 .. (2013-07-26 16:28) 
相对于工程项目,可由造价师核算出比较可靠的成本价,而对于楼主所说的软件开发这样的项目,招标人很难找到专业人员计算出成本价来。且牵扯到知识产权价格更难确定吧。
作者: qinl    时间: 2013-7-27 19:18
[s:84]
        就估价理论来说,软件开发这样的(服务)项目,一般是不能用成本价来测算的。理由主要是软件开发项目涉及的成本价格构成主要是开发人员的智力投入,它的形成不是简单地以某几个设定的成本参数可以计算出来的。而反映一项软件开发项目的价值高低基本上与其成本价格无关,只和其未来的收益有关。就是说,软件开发项目的价格相当于当它用于实际工作后,所得到的受益,折算得到现值这只能称收益价,即是用收益法得到的价格。如果一定要估算成本价(用计算成本得到的价格),那么,用一般的同行业(平均水平)工作人员,在一个(平均水平)环境下,花费(平均水平)人工费,办公费和其他各种法定的和合理的开支,也能够取得相当于软件得到的实际好处(受益)。想想这是多么的复杂的过程。所以,这是不实际的,不行的。
       但是,上述的繁琐也不是遥不可及的。工程造价方面,成本价的大量基础工作已经形成,是相当有用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3-7-27 19:26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s:84]
        就估价理论来说,软件开发这样的(服务)项目,一般是不能用成本价来测算的。理由主要是软件开发项目涉及的成本价格构成主要是开发人员的智力投入,它的形成不是简单地 .. (2013-07-27 19:18) 
       再议“现在来理解“成本”应该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而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
       可以说的是:以成本价来衡量软件的价格是荒谬的。
       这个规定还是很模糊的,使用的时候要考考理解的充分性。不当的使用这项规定,就算是“明确和公开”都可能没办法让律师在法庭上做也有力举证。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7-27 21:15
     很多资深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指的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而不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还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解进行了论证。

     但我依然坚持认为: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或“社会平均成本”。

     一个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21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7-27 21:34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很多资深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指的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而不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还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解进行了论证。

     但我依然坚持认为:这里的成本是指 .. (2013-07-27 21:15) 
有道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21:52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大家都懂得抄法律的规定的,但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就等于是废话,无法执行,关于成本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理解“成本”应该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而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
         加黑这部分确实解决了关于成本的规定。
        但,若这规定是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的成本,且与招标公告一起公开的,这等同于规定了“最低投标限价”,根本上就算不是投标人真正的成本,也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愿。这样一点意义都没有,且违法了。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21:56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很多资深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指的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而不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还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解进行了论证。

     但我依然坚持认为:这里的成本是指 .. (2013-07-27 21:15)
    补充一个依据:若这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等同于规定了招标项目的“最低投标限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21:5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不得低于成本竞争,指的是不得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这个成本确实很难界定。
一般情况下,即使某投标人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只要其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和澄清,都不会以其低于成本而否决投标。
 (2013-07-25 16:33) 
    本人认同此跟帖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7-27 22:4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很多资深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指的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而不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还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解进行了论证。

     但我依然坚持认为:这里的成本是指 .. (2013-07-27 21:15)
哈哈,张版,你理解的是对的,但是如何界定呢???这是个关键问题!!!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7-27 22:50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哈哈,张版,你理解的是对的,但是如何界定呢???这是个关键问题!!! (2013-07-27 22:42)
一个服务项目,其个别成本如何界定?以造价咨询或工程监理为例说明:能看到的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含外部专家)、办公设备和仪器、企业税金、合理利润、各项规费、水电费、办公场所租金等等,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报价?我看恐怕连财务审计人员想查清楚都很困难吧?有些费用是整体发生的,要按项目成本分摊,还有些难以划分的费用,除非特别明显的报价偏差,但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如何界定成本价附近的报价低于个别成本,我想这已经不仅仅是个技术上的难题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7-27 22:57
    这个成本确实很难界定,我在3楼的发言中也提到这个问题。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实践中很难界定这个“成本”,而把“成本”这个概念的内涵“另作他解”,这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个人觉得比较合适的处理方法应该是:首先应该厘清概念的内涵,然后再合力攻坚,群策群力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作者: qinl    时间: 2013-7-28 08:35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再议“现在来理解“成本”应该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而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
       可以说的是:以成本价来衡量软件的价格是荒谬的。
  & .. (2013-07-27 19:26) 
       在谈这个问题,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看来是有瑕疵的,不管出发点如何,不能全部以成本价来评价一个标的的合理性。正如上述所说的软件项目,本来应估算收益能力来确认其合理性。
      对于这样的成文的规定,必须补充实施细则,因为涉及到认定废标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此类问题或者暂时不提,或者厘定清楚,两者必选其一。现在的模糊之处,实乃招投标法规仍然相当不成熟的标志之一。
作者: akalise    时间: 2013-8-20 14:26
谢谢各位的热心指导哦,给我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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