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
要求 |
供应商 |
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自主创新证明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 |
自主创新的判定,其技术上对于某个型号或某个系列的设备来说是否需要分别来细分看待,其在 |
自主创新证明文件中 |
是否包括,那就要从宽来理解,就是说,承认是属于 |
供应商 |
提供所投标产品是属于自主创新的产品,不会因为文件是指系列产品,对具体的型号的产品排除在外。 |
对比如下的情形: |
招标文件 |
要求 |
供应商 |
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自主创新的有效证明文件,应该明确包括所投产品的具体型号或者该产品使用的某项或几项技术成果的。这样的话,如果不包括在内,就是无效的(虽然还是承认其存在,但是对本投标项目的评分是无效的)。 |
qinl:原则上,标书表述不明确的,要从宽来理解。[s:90]
在这里,先承认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自主创新证明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这一条,已存在,姑且其合理性如何是另一个问题。那么,如果这个自主创新的判定,其技术上对于某个型号或某个系列的设备来说是否需要分别来 .. (2013-07-1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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