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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标书规定:所提供样品不得有任何明示投标人身份的标识。开标时发现所有样品都有标识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3 07:50
标题: 标书规定:所提供样品不得有任何明示投标人身份的标识。开标时发现所有样品都有标识
一个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开标时须提供设备的样品,要求“所提供样品不得有任何明示投标人身份的标识”。结果开标时发现所有的样品上都有该公司的牌子、公司的名称等明显标识投标人的的标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提出用白纸把标识贴住,让专家评审。请问政府采购的行家,这样的做法违反什么规定?需要什么责任?请提供详细的法律条款。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7-3 10:24
这一直是个现实问题
因数厂家做出来的东西 都 是有LOgo
只是有的差别不是太大
一般情况也是这样做的    不过 一般是由监督单位账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7-3 11:55
我觉得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似乎不应该操这个心,投标人如何做由他们,至于评审的时候如何认定那是评委的事。
作者: 鬼魅魍魉    时间: 2013-7-3 15:48
代理机构只有友情提醒投标人遮挡标识的义务,投标人是否遮挡标识是他们自己的责任,最终投标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由评委来评定,不符合就废,没什么好说的!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7-3 17:20
“所提供样品不得有任何明示投标人身份的标识”是否是废标条款?
如果只是这么随便写一下而没有明确废标,评标专家也没办法。
作者: bfsry    时间: 2013-7-10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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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nl    时间: 2013-7-17 09:12
[s:69] 样品没有标示,评标时做什么用?
注意这样一个事实,样品一般需单独送(或另有包装),评标时或需反复对比,多次看。如果没有标示,一旦开标(离开包装物),谁的样品,应给谁加减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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