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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自行招标的问题 (唐广庆老师问答资料) [打印本页]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6-24 17:01
标题: 关于自行招标的问题 (唐广庆老师问答资料)
关于自行招标的问题


2013-06-24


问:
如果某公司的工程项目本不需要招标(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但是却想采用招标程序,于是这个公司自制了一套招标程序来自行招标,由公司内部成立招标委员会并采用邀请招标形式,但是这个邀请招标并不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邀请招标”,而是以邀请的方式找一些单位来投标。请问:(1)这个公司所谓的“招标”,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吗?如果不适用《招标投标法》,那这个公司的行为又受什么法律约束?(2)依据《招标投标法》,该公司自行招标后,也只能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吗?

答:
唐广庆:
(1)虽然上述公司的项目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就必须受到《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约束,即《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法”。
(2)企业自行招标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自行招标。如果该公司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又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时,选择招标方式是灵活的,既可以选择公开招标也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无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公司不能自行确定招标程序,这也违背法律法规。
(3)如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选择公开招标,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选择邀请招标。同样通过国家各部委和地方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成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4 22:27
同意。只要是打招标旗号,就按《招标投标法》好好招标,不要搞些乱七八糟景,把投标人整蒙圈了。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3-6-25 11:05
标题: 关于自行招标的问题
同意。第一、自行招标须具备条件;第二、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应遵循招标程序及法律法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6 09:55
不然就不要打招标旗号,直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即可。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6 10:41
  同意唐老师关于“招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能自行设置招标程序”以及非强制招标项目“既可以选择公开招标,也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无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观点。

  补充几点看法:

  首先,提问者没有区分“自行招标”和“自愿招标”的区别。
  自行招标,是招标组织形式中的一种,指的是招标人依靠自有的资源和力量,自己组织招标活动,而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
  自愿招标,指的是非强制招标项目,采购人自己主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交易对象。
  从题干中的表述来看,提问者问的应该是“自愿招标”,而非“自行招标”。

  其二,自愿招标项目无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针对“强制招标项目”和“国资强制招标项目”作出的特别规定。
  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些法条是专门针对强制招标项目和国资强制招标项目而设置的,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无须严格遵从这些规定。比如《招标投标法》第24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要求,就是针对强制招标项目而言的(法条中明确标明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一前提),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如果把等标期设定为16天、19天,也不违法。

  其三,关于自行招标的条件。
  原国际计委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了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的5项条件,但是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就是说,如果是无须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或初审的强制招标项目,在审核采购人的自行招标能力时,不能套用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11条也对自行招标的条件规定了2项条件,但该规定只适用于房建、市政施工强制招标项目。
  也就是说,部门规章以上的现行法律规范中,没有对自愿招标项目的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设定约束条件。因此个人认为企业自愿招标项目,自行组织招标无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个人观点,请批评!张志军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26 11:09
参考资料 :

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
——林善谋著《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一书摘录。 P15-1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78&ds=1&page=1&toread=1#tpc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6 15:31
[paragraph]
《条例释义》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建立强制招标制度是实现公共采购立法目的需要。……不应将强制招标范围混同于《招标投标法》以及《条例》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即便是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投标方式,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相关规定。当然,为了体现区别管理,《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一些条款,比如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文本,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规定,是专门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6 19:41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条例释义》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建立强制招标制度是实现公共采购立法目的需要。……不应将强制招标范围混同于《招标投标法》以及《条例》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即便是非依法必须进行招 .. (2013-06-26 15:31)


  有什么问题?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6 21:0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有什么问题? (2013-06-26 19:41)
没有问题。
表示赞同。
作者: awen_1215    时间: 2014-1-8 14:55
急需了解的知识,谢谢
作者: etong2012    时间: 2014-2-9 10:5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avon    时间: 2014-2-9 21:03
学习了,自愿招标没必要满足发公告20天等规定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2-9 22:00
对于这种假借招标的名义,行意向单位中标之实,实无规矩可言,怎么弄都是一个目的,就是想谁中标就是谁,无非就是原来领导钦定的,改为评标委员会定的,帮领导卸责任。怎么弄,其实就是把直接委托这条支路走成招标这条曲路而已,本来就是没有悬念的东西,不属于招标范围的,搞得像真的一样,浪费社会资源。
作者: union700    时间: 2014-2-10 10:1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同意唐老师关于“招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能自行设置招标程序”以及非强制招标项目“既可以选择公开招标,也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无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观点。

  补充几点看法:

  首先,提问者没有区分“自行招标”和“自愿招标”的区别。
... .. (2013-06-26 10:41) 
同意您的观点!
作者: biddinggirl    时间: 2014-2-10 11:08
非强制性招标的项目,甲方自愿招标的,程序上应该可以宽松些,比如适当缩短20天的备标的期限,但程序也要完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果这种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进行操作的话,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
作者: 8268882    时间: 2014-2-11 16:14
我想说我们企业就是这样做的,自行?自愿(这个我还没琢磨清楚),针对特定单位的邀请招标;公司内部评委评标,最后由公司招标委员会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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