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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这样的投标保证金违规,还有一些什么隐患呢? [打印本页]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6-21 09:50
标题: 关于这样的投标保证金违规,还有一些什么隐患呢?
关于这样的投标保证金违规,还有一些什么隐患呢?      

        招标文件上规定的答疑补遗时间已经结束,此时发现投标保证金的两万元写成了贰万万元。提出建议,但是公司认为潜在投标人没有质疑,可以不用去管。正常开标。

       个人认为存在很多隐患:首先,投标人如果注意到这个问题在质疑结束以后,那么将没有人投标导致流标。

       其次,若评标委员会发现这个问题,也将导致流标。再者,一个一百多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2亿元,显然是违规的。但是之前看到谁在说已经没有80万的上限了,具体我还没去仔细核实过。

      大家集思广益吧,看看还有什么潜在的隐患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1 09:56
还真是粗心到奇葩啊。投标保证金没有怀疑是实质性条件吧。怎么办?您领导的态度是不可取的。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6-21 09:57
这个标还没开,甚是担心,但是负责人让我不要去太较真。希望不会流标吧。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6-21 10:0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还真是粗心到奇葩啊。投标保证金没有怀疑是实质性条件吧。怎么办?您领导的态度是不可取的。 (2013-06-21 09:56) 
不是领导了,是项目负责人。我已经跟他说过了,但是他说没删掉。别人都知道的,不去管它。但是如果是我负责的项目,一定要发补遗的。所以我还是认为这个有点严重,存在太多的隐患。感谢毅青老是和高老师。
作者: zw22    时间: 2013-6-21 10:09
后果可想而知,重新招标
作者: kelthuzad    时间: 2013-6-21 10:15
[s:69] 这个错犯得有点太粗心了吧,要是中标结果出来了,有人投诉或质疑,这个就麻烦了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1 10:23
看来项目负责人想承担这个后果。也可能心里有数或胆子大。
代理公司不缺胆子特别大的人,俺觉得介个叫无知者无谓。
希望不要出问题,这年头干个代理也不易。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6-21 10:26
其实之前在另外一个公司的时候也有过类似的事情,但是他们都说没有问题,也许经验真的给了他们一些东西,但是个人认为存在的隐患相当严重。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1 10:33
看来楼主还是工作认真的人。希望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要向楼主学习。

大概人家觉得大不了不就重新招个标吗。再严重些,不就再重新找份工作吗。。。。。

代理机构前景就这样悄悄走下坡路了。。。。。。。。。。。。
作者: 李乐2007    时间: 2013-6-21 12:06
个人意见:发补遗更正保证金金额,相应的推迟开标时间。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1 14:01
类似这样的特殊情况,大家都知道是“笔”误,又是可以减轻投标人负担对大家都有利的事情,虽然交不交保证金是实质性条件,但是少交并不影响报价,能否发个更正,就不再开标延后了。

俺没有从法律法规条款中找依据,只是从实际出发。俺觉得行。
作者: liuc    时间: 2013-7-19 10:15
这个问题会很严重么?这个是明显的打印错误,一般业内人士都不会有误解吧。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7-19 14:41
已经开过标了,好在只有一家单位悄悄的提了一下这个事情,应该就这么过去了吧。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3-7-20 13:22
碰到的投标人都是比较老实的,如果碰到较真的估计就要重新招标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21 11:32
我觉得,这样明显的错误的后果,只有在评标阶段,乃至中标结果出来后,才可能真正体现;

楼主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到那时,后悔晚矣 !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7-22 17:17
[paragraph]应该发个澄清,改正过来,另外这个不影响投标的文件的编制,所以不需推迟开标时间(就是不用遵循15日规定)。

应该是很简单的就处理掉了,刚才看到楼主说已经开完标了。。。。。虽然过程没有问题,但是隐患巨大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7-23 10:2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类似这样的特殊情况,大家都知道是“笔”误,又是可以减轻投标人负担对大家都有利的事情,虽然交不交保证金是实质性条件,但是少交并不影响报价,能否发个更正,就不再开标延后了。

俺没有从法律法规条款中找依据,只是从实际出发。俺觉得行。
 (2013-06-21 14:01) 
谢谢毅青老师。以后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在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会按照您的方式。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7-23 10:33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应该发个澄清,改正过来,另外这个不影响投标的文件的编制,所以不需推迟开标时间(就是不用遵循15日规定)。

应该是很简单的就处理掉了,刚才看到楼主说已经开完标了。。。。。虽然过程没有问题,但是隐患巨大
 (2013-07-22 17:17) 
是的。谢谢您!下次如果是我遇到类似的项目就知道应该怎么处理了。非常感谢。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7-23 11:27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应该发个澄清,改正过来,另外这个不影响投标的文件的编制,所以不需推迟开标时间(就是不用遵循15日规定)。

应该是很简单的就处理掉了,刚才看到楼主说已经开完标了。。。。。虽然过程没有问题,但是隐患巨大
 (2013-07-22 17:17) 
几乎招标文件都有这么一句话: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网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如果修改和澄清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如果发澄清或者更正的话,应该无条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貌似不延长的话有点不妥。
作者: lzz8213473    时间: 2013-7-23 12:09
你们这个项目没有监管部门吗?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7-23 16:31
标题: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几乎招标文件都有这么一句话: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网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如果修改和澄清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如果发澄清或者更正的话,应该无条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貌似不延长的话有点不妥。 (2013-07-23 11:27)
请注意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只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越深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个人认为只是修改楼主所说的这个东西的话,完全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给予合理的提前时间(比如3天)即可,不适用15日的规定。

PS,可以学习下实施条例释义关于此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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