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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都是天文数字!涉刘志军案的374套房产及逾8亿元人民币被追缴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11 10:53
标题: 都是天文数字!涉刘志军案的374套房产及逾8亿元人民币被追缴  【
都是天文数字!涉刘志军案的374套房产及逾8亿元人民币被追缴  

    新华网 发展论坛 作者: 农家女儿  关注  于 2013-06-10 08:02 发表   


涉刘志军案的374套房产及逾8亿元人民币被追缴

新华网 2013061003:05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刘志军案涉374套房产被追缴

昨天,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共477卷,双方对事实无异议。但对于其中4900万是否应属受贿款,双方进行了三轮辩论,这也是庭审中唯一存在争议的指控。

□追缴查扣赃款和损失共计数亿元

案发后,刘志军受贿的赃款及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被司法机关全部追缴,这其中仅房产就有374套,人民币超过8亿元。

检方起诉书中的扣押内容显示,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刘志军的受贿赃款进行了追缴。其中,于本案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万港元,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23057146.08元,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以人民币300万购买的理财产品;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控辩双方

>>检方:主动坦白建议“从轻处罚”

据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律师讲,从代理案件之初到开庭,他会见刘志军的次数已超过10次,而刘志军本人的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系完全认罪,对于两项罪名,均要求律师为他做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

然而,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的是检方。据律师讲,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检察机关表示,刘志军受贿事实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他本人主动坦白的,当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这些事实。

此外,检方还表示,就本案涉及的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的犯罪,无论是损失还是其涉及的赃款都已经追回了,损失也都挽回了,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也成为公诉机关认为刘志军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律师:刘对社会贡献“有目共睹”

对于公诉人的“可以从轻”的观点,钱列阳律师在表示认同的同时,补充发表了对刘志军从轻处罚的一个理由。

钱列阳律师称,他在法庭辩论最后一轮谈的是刘志军功绩,并以此希望法院可以在对刘志军量刑上进行考虑。“今天多少人是都觉得高铁比飞机更准时、舒服、快捷、方便”,他表示,在刘志军任期内,我国的铁路每年运力增加1亿人次、货运增加2亿吨,他对国民经济对整个社会的贡献“有目共睹”。刘志军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是不容否认的,“刘志军的功绩是一方面,是否构成犯罪是另一方面,不是说一定要抵消,不是说有功绩就能无罪,但是希望法院可以在量刑上考虑这个问题”。

□唯一争议:4900万是否定性为受贿款

此外,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两笔共4900万是否是受贿款进行了三轮辩论,这也是庭审中唯一存在争议的指控。检方认为,刘志军指使丁书苗捞何洪达,丁书苗支付4400万找人帮忙,该款性质为刘志军的受贿款,而钱列阳律师认为刘志军在此上是无罪的。


钱列阳律师称,刘志军让丁书苗办事,丁书苗心甘情愿花钱,钱的所有权没有转到刘志军的手里,还是丁书苗的钱,所以刘志军不构成犯罪,无论钱的数额大小。“如果丁书苗找官员办事,可以说两人共同行贿,但丁书苗找的是社会无业人员,且钱被骗走,不应算刘志军个人所得”,钱列阳律师表示,而另外500万,是刘志军为了帮助部下升迁,丁将钱给了他人,但事情没办成,也是同样道理。

钱列阳律师表示,这两笔钱涉及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很多,但不是所有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之前,不应扩大地认定为有罪。

钱列阳表示,昨天的法庭辩论,达到了法律、法学的层面,这种有益的控辩对话,可能会推动、催生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的完善,对法制建设有积极作用。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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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鸟是永远也关不住的,因为它的每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







保存时间:2013/6/10
原标题:都是天文数字!涉刘志军案的374套房产及逾8亿元人民币被追缴_发展论坛_新华社区
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121543584/1.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11 10:55
涉刘志军案的374套房产及逾8亿元人民币被追缴

2013061003:05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刘志军案涉374套房产被追缴

昨天,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共477卷,双方对事实无异议。但对于其中4900万是否应属受贿款,双方进行了三轮辩论,这也是庭审中唯一存在争议的指控。

□追缴查扣赃款和损失共计数亿元

案发后,刘志军受贿的赃款及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被司法机关全部追缴,这其中仅房产就有374套,人民币超过8亿元。

检方起诉书中的扣押内容显示,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刘志军的受贿赃款进行了追缴。其中,于本案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万港元,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23057146.08元,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以人民币300万购买的理财产品;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控辩双方

>>检方:主动坦白建议“从轻处罚”

据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律师讲,从代理案件之初到开庭,他会见刘志军的次数已超过10次,而刘志军本人的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系完全认罪,对于两项罪名,均要求律师为他做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

然而,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的是检方。据律师讲,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检察机关表示,刘志军受贿事实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他本人主动坦白的,当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这些事实。

此外,检方还表示,就本案涉及的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的犯罪,无论是损失还是其涉及的赃款都已经追回了,损失也都挽回了,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也成为公诉机关认为刘志军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律师:刘对社会贡献“有目共睹”

对于公诉人的“可以从轻”的观点,钱列阳律师在表示认同的同时,补充发表了对刘志军从轻处罚的一个理由。

钱列阳律师称,他在法庭辩论最后一轮谈的是刘志军功绩,并以此希望法院可以在对刘志军量刑上进行考虑。“今天多少人是都觉得高铁比飞机更准时、舒服、快捷、方便”,他表示,在刘志军任期内,我国的铁路每年运力增加1亿人次、货运增加2亿吨,他对国民经济对整个社会的贡献“有目共睹”。刘志军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是不容否认的,“刘志军的功绩是一方面,是否构成犯罪是另一方面,不是说一定要抵消,不是说有功绩就能无罪,但是希望法院可以在量刑上考虑这个问题”。

□唯一争议:4900万是否定性为受贿款

此外,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两笔共4900万是否是受贿款进行了三轮辩论,这也是庭审中唯一存在争议的指控。检方认为,刘志军指使丁书苗捞何洪达,丁书苗支付4400万找人帮忙,该款性质为刘志军的受贿款,而钱列阳律师认为刘志军在此上是无罪的。


钱列阳律师称,刘志军让丁书苗办事,丁书苗心甘情愿花钱,钱的所有权没有转到刘志军的手里,还是丁书苗的钱,所以刘志军不构成犯罪,无论钱的数额大小。“如果丁书苗找官员办事,可以说两人共同行贿,但丁书苗找的是社会无业人员,且钱被骗走,不应算刘志军个人所得”,钱列阳律师表示,而另外500万,是刘志军为了帮助部下升迁,丁将钱给了他人,但事情没办成,也是同样道理。

钱列阳律师表示,这两笔钱涉及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很多,但不是所有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之前,不应扩大地认定为有罪。

钱列阳表示,昨天的法庭辩论,达到了法律、法学的层面,这种有益的控辩对话,可能会推动、催生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的完善,对法制建设有积极作用。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孙思娅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11 10:58

2 楼: 泪见彩虹  关注  于 2013-06-10 09:08 发表   
数目惊人啊


3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09 发表   
4000多万是否是受贿的钱,并非是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而是我们对贿赂的手段如何确认的问题.没有亲自收到钱就不属于受贿的说法,并不妥.从委托代理的关系来看,被告委托他人办事,他人代为开支的钱,应该由委托人来支付,其债权人是被告,而非代理人.这样的法律关系就确定了这笔钱的责任人是谁.在一个法制社会,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确认,是我们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必须要遵循的斤基本原则.由于代理人代理活动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代理人承担.在没收违法款项的时候,也应该依照国家法律来确定财产所有权和债务关系.辩护律师的说法似乎不合法.


4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15 发表   
财产关系,应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制度来分析认定.在财产处分过程中,各种代理关系,往往反映出了两个人的利益关联性.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应该推定被告人是知道国家法律的,所以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确,这是认定性质的基本依据.


5 楼: 珠江正言  关注  于 2013-06-10 09:17 发表   
官富民穷


6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26 发表   
情人替他办事,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代为支付钱财,应该属于贿赂,且属于共同犯罪.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遏制贿赂犯罪.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金钱数额的,以已经支付的金额来认定.合同法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被告应该知道,而放任了记过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依然构成犯罪.


7 楼: 汪华斌  关注  于 2013-06-10 09:27 发表   
咋腐败分子竟然如此得人心呢?

-----从我老家乡镇干部对刘志军念念不忘的态度而产生的思考!

汪华斌

在家乡的一次酒席的桌上,我谈起了刘志军的事;谁知竟然招惹得旁边桌的一位镇书记的不满,他说‘刘志军还为家乡做了看得到的贡献,你的贡献呢’?我也很恼火,说我为家乡引进国内外的生态项目有三十多个;是你们这些人不配合而没有成功呀。过后我依然想不通,为何家乡这么多人对刘志军念念不忘。回武汉后遇到武昌车站的一位朋友,我就谈起了此事;她说我不知道,我们家乡的路也是刘志军批钱修的;所以刘志军在位时,家乡的大小领导是排队进京送礼;因而你肯定说到了别人的痛处,所以才遭到不满。

这位朋友说,不仅我的家乡,就是湖北省也得了刘志军的不少好处;所以湖北省至今对刘志军念念不忘的人多了去,起码领导干部是感谢刘志军的。她说铁路职工收入的两极分化就是刘志军的杰作,因而铁路系统的副处级以上的干部是忘不了刘志军的;因为刘志军实现了领导干部们每年收入倍增的目标。因为在刘志军上台前铁路系统的基层职工与干部之间收入差距不大,而在他下台后却是收入差距巨大;因为他所作的贡献只对领导干部,而对基层员工收入在多次收入改革中都未得到改善。

是啊!在刘志军时代,我们见到铁路干部的收入之高令人咋舌;为了保证官员的利益,当时的刘志军还为所有的铁路局局长都在北京置备了一套房子;这些房子大都位于南二环北京西站和六里桥之间的区段,户型很大。“后来刘志军倒台后,廉政建设搞起来;有些房子被退回去了”。而一般铁路职工的水平,仍然停留在月薪两三千的水平。“说刘志军当政时期铁路职工工资一点没涨那是夸张了,但涨的幅度实在是太少了”;一位跟刘志军共事多年的铁道部退休官员称。

我现在才知道,刘志军所搞的这套实际是改革开放后的共性;那就是如何快速使少数人先富起来。由于没有确定什么样的少数人,所以领导者就定义为‘干部是应该先富起来’的‘少数人’;于是我们社会的改革别的没有规律,而领导干部先富起来却是普遍现象。如我单位当时就是如此,先是将下岗人员的工资总额加到领导干部身上;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收入一下子从职工中脱颖而出。如我单位负责人因为是从实习生中一步登天的领导,所以工资很低;当时还不到我工资的一半。就因为别人下岗而将工资加到他的身上,于是工资一下子超过了我;再后来是领导干部们实行年薪制,结果又一步到了年收入百万的行列。而老百姓呢,最高的还是只有每月3000多元的工资;至于企业内部的退休干部,每月最高的当时只有1200元;而下岗人员还糟糕,他们从下岗之初的每月480元生活费递减到三年后为零;从而真正实现了我们社会的收入差距拉开,这就是我们社会两极分化的过程;也是很多腐败分子竟然那么得人心的原因,因为腐败分子吃肉;那么所有的官员都有汤喝,所以很多腐败分子被查处,实际单位内部的官员并不愿意;这也是直到今天竟然还有这么多的人对刘志军念念不忘的原因,因为他们全部是既得利益者。

我明白了为什么现在反腐败这么难,因为根本没有官员愿意反腐败;当单位负责人是腐败分子时,这单位的大小官员都会是既得利益者。如当年我单位有个120万元的一个项目,实际自己购买设备而自己安装;最高费用也就是二十万元左右。然而我单位负责人亲自出马立的项目,最后项目经费是120万元;可最后实施竟然还是自己安装,项目单位也只是送来了一套设备而已。由于当时的我相当正统,所以项目单位邀请我去香港游玩都拒绝;并向上反应了这个项目报价有问题的情况。再后来听知情人说我单位负责人拿了二十万的回扣,就更加气愤而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谁知上级纪委派人来调查,竟然说单位负责人将五万元存入单位的小金库;同时还给上级单位小金库贡献了五万,所以私拿回扣的举报不确切。正因为这次举报,最后是上级领导与本单位共同要将我下岗;因为我妨碍了很多人发财。所以当时清正廉洁的我竟然只有下岗的命运,而经济不清的负责人竟然得到快速提拔。

为什么腐败分子还得人心,这看来依然还是中国特色;因为我们是全民资源的社会,腐败分子实际是利用全民资源来实现少数人的腐败;结果这些共同腐败的人全部成为了最先富起来的人,这就是致富后而对腐败分子念念不忘的人。正因为有这个特色,所以腐败分子在位时全部是最有人缘的人;从而造就我们社会竟然腐败分子是带着廉政标兵的帽子而被查处的,这也是我们直到今天反腐败都很难的原因。腐败得人心,而清廉却失人心;这反常的社会现象还真的叫我看不懂。


8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29 发表   
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不合法.


9 楼: 曾夫  关注  于 2013-06-10 09:31 发表   
如属实,确实惊心啊!


10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32 发表   
请人替他办事,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代为支付钱财,应该属于贿赂,且属于共同犯罪.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遏制贿赂犯罪.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金钱数额的,以已经支付的金额来认定.合同法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被告应该知道,而放任了罪过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依然构成犯罪.明知请人办事要花钱而没有给对方钱的,有间接索贿的嫌疑,应该从重判处.



11 楼: nhdfki7  关注  于 2013-06-10 09:39 发表   
坚决反对贪污腐败



12 楼: 大将风度  关注  于 2013-06-10 09:46 发表   
难道这就是宇宙真理的代表?


13 楼: 大将风度  关注  于 2013-06-10 09:46 发表   
真不知道天下还有羞耻二字.


14 楼: 王屋山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48 发表   
没有最多,只有更多,发展经济到成了发展贪腐经济。国人共同的悲哀,这样的人不杀,对这个 社会,以后还能期望什么?某些人,出卖自己的良智,为这些贪官们说情,这是漠视百姓的利益被贪官们吞食,也是他们良心被贪官们吞食。假如这个社会还有公平良序,那么他就该 去他要去的地方?


15 楼: 老肥牛!  关注  于 2013-06-10 10:03 发表   
“公示财产”了,终于!


帖子附图:  


16 楼: 燚龙焱日月刀  关注  于 2013-06-10 10:09 发表   
如何快速使少数人先富起来。


17 楼: 知心老友  关注  于 2013-06-10 10:19 发表   
从刘志军这个人的“公示财产”,看到“公示财产”真难啊 !...


18 楼: whez  关注  于 2013-06-10 10:39 发表   
回复3楼深山客人 的帖子辩护律师的说法是正确的,你说是代理关系,有委托书吗?所有权没有转移就不能算刘收的钱。


19 楼: whez  关注  于 2013-06-10 10:42 发表   
4900万的定性,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合法的。



20 楼: 梦中见1  关注  于 2013-06-10 10:43 发表   
贪了几十年才抓.当了几十年凊官,才这几天当贪官,年年升官,他上司是放长线吊大鱼,那个鱼翁和生吃的不比他少,安然无羔




保存时间:2013/6/10
原标题:都是天文数字!涉刘志军案的374套房产及逾8亿元人民币被追缴_发展论坛_新华社区
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121543584/1.html
作者: sharxh    时间: 2013-6-13 09:43
[s:78] [s:58]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3-6-13 09:56
一个蚂蚁,逮住了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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