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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公告中加入注册资金限制的界定,请教了 [打印本页]

作者: chijunchao    时间: 2013-6-8 14:49
标题: 招标公告中加入注册资金限制的界定,请教了
最近在一个县采购一批电脑产品,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内容为由不允许加入对投标商(生产商或代理商)的注册资金进行要求。后来经查阅,该文件中的中小企业的概念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个人觉得类似项目是可以加入注册资金要求的,并不矛盾,因为本项目并未明确是否属于中小企业采购范畴。
请教各位前辈、同仁看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6-8 15:56
你对文件没有理解,

文件中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是指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

如果这个项目是针对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那么非中小企业是不能参加的。
作者: aaxx    时间: 2013-6-8 16:21
楼上说的没错,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都不许,就是为了防止对中小企业进行限制
作者: chijunchao    时间: 2013-6-13 13:35
明白了,第三条内容概括了全部政府采购项目。谢谢大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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