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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工期实质性响应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zyhx    时间: 2013-6-3 12:22
标题: 投标工期实质性响应问题
一项目,招标文件对工期的描述如下:220日历天(其中一~四层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工)内竣工并移交全部工程。其中一单位在投标报价函中对工期作了如下的表述:220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全部工程。但是在其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中,有明确意思表达其中一~四层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工。评标专家结果根据该投标人的工期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了废标处理。请问这样的处理方式妥当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3 14:12
不妥当。
开标时没有括号里的内容,据实记录,评标专家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找出,既然已经有了,并没有不响应,干嘛要废标?而且废标一词已经不用了,还有人对废标情有独钟啊?!
作者: hzyhx    时间: 2013-6-3 16:11
恩,多谢毅青老师的回复。我个人也倾向于不做废标处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6-6 09:19
前段时间讲招投标的课时,专门讲了废标的界定、算术修正等。工程施工通常技术标、商务标是分开评审的,投标报价函的评审属于商务标评委的事情,也就是说,只有在商务标未被商务标的评委否决、同时技术标也未被技术标的评委否决的情况下,该投标文件才不会被否决。
就本案例中,220日历日明显长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工的时间,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函中对工期作了如下的表述:220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全部工程,显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其商务标应当被否决,至于技术标,对工期的表述是满足的,但是否会废标还要看其他部分石是否满足了对技术标要求。
总之,评审是分项评审,各项均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时允许前后不一致,但以“前”为准,如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表,我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有较详细的介绍,你可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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