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j0102:采购信息报又出奇闻!
————将“投标无效”和“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混为一谈。此为其一。
————建议相关人士好好学习《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装修工程属于工程项目毫无异议,采购代理机构有无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我一 .. (2013-05-31 21:20)
zzj0102:采购信息报又出奇闻!
————将“投标无效”和“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混为一谈。此为其一。
————建议相关人士好好学习《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装修工程属于工程项目毫无异议,采购代理机构有无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我一 .. (2013-05-31 21:20)
zzj0102: 1、关于工程招标的法律适用,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协调好”的问题。
2、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活动(包括工程类项目)很少去遵从招标投标法,如果已经成了行业的普遍现场,应当受到所有人的指责,而不是 .. (2013-06-01 00:03)
zzj0102: 1、关于工程招标的法律适用,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协调好”的问题。
2、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活动(包括工程类项目)很少去遵从招标投标法,如果已经成了行业的普遍现场,应当受到所有人的指责,而不是 .. (2013-06-01 00:03)
镇采:
1、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协调好了?那么请问一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时谁监管?
2、关于第二条,实在是应该请您先教育好各级领导再来教育我们小老百姓的好!
.......
zzj0102:镇采先生:
1、我没有一点要教育您的意思,更没有要教育各级领导的意思,我只是在就事论事和您探讨问题。
2、从您9楼的发言来看,我觉得您是在指点我不要苛责行业的普遍现象,希望我认可“政府采购行业开展工程招标时,弃招 .. (2013-06-01 20:56)
镇采:
其实我们应该就现状有责任心的完成好各自工作,虽然大家在同一个论坛讨论同一个话题,但毕竟彼此的工作环境不尽相同,自然会带着在各自工作环境中形成的观点去发表观点,就如同你以为我没看懂你的话一样,我也没觉得你能完全理解我文字后附带的涵和意。显然就表面来看:你的劣币良币之说指事,而我的良劣指人。
镇采:
…………
3、劣币良币不知何意,我只知道在纸质货币上只有真假之分,没有优劣之说,没听过用旧票面质感差的钞票就比新钞价值低。某些可以称之为劣币(印制时有错误的)流通到市场立马身价百倍。这里用来比喻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似乎不当。。
镇采: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目前两法绝对没有协调好!
就招标投标法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来看,这两法规范的范围如用圆表示,是两相 .. (2013-06-01 22:04)
zzj0102: 1、正因为每个人的视野和知识面都是受环境限制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平心静气地探讨问题,取长补短,最后求得真解。
2、不是我以为你没看懂我的话,而是您在15楼明白无误地告诉我:“劣币良币不知何意”,你只知道 .. (2013-06-01 22:07)
zzj0102: 1、正因为每个人的视野和知识面都是受环境限制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平心静气地探讨问题,取长补短,最后求得真解。
2、不是我以为你没看懂我的话,而是您在15楼明白无误地告诉我:“劣币良币不知何意”,你只知道 .. (2013-06-01 22:07)
镇采:
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目前两法绝对没有协调好!
就招标投标法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来看,这两法规范的范围如用圆表示,是两相交圆。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而不仅仅是工程类!同样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所有这些都应该上层去规范、协调、整合。
.......
zzj0102: 我非常相信您在16楼的发言,即虽然您从事的是政府采购工作,但您会经常去翻翻招标投标法。
我更欣慰的是能看到您在学习“两法”后的心得:从“两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 .. (2013-06-01 22:20)
镇采:呵呵 请再帮我解释解释“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而这些项目应该除招投标过程仍应由政府采购法规范” (2013-06-01 22:28)
镇采:呵呵 请再帮我解释解释“招标投标活动中很多工程本是政府采购项目,却游离在政府采购之外,而这些项目应该除招投标过程仍应由政府采购法规范” (2013-06-01 22:28)
zzj0102: 我非常相信您在16楼的发言,即虽然您从事的是政府采购工作,但您会经常去翻翻招标投标法。
我更欣慰的是能看到您在学习“两法”后的心得:从“两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 .. (2013-06-01 22:20)
zzj0102:那也是您在学习两法之后的心得体会。
这些体会正好说明两法的规定是已经协调好了的,否则您就得不出这么深刻的心得体会。
这点,我非常欣慰,因为您已经回答了您自己提出的疑虑,无须任何人再作补充了。 (2013-06-01 22:33)
镇采:
zzj0102 还需理解,政府采购领域的确(包括工程类项目)很少去遵从招标投标法,这是行业普遍现场,不必去苛责。
上行下效。上行法律法规都没整合协调好,怎么去规范普通工作者?大家无所适从------正常。
镇采:
我没觉得我自己有矛盾之处,两法规范的范围都很广,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因我的工作内容,我自然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看得更多一点,更会不由自主的偏向政府采购。我知道我说出来要挨骂,但就工作实际: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行业也就被等同看作18号令,因这两。。里有很多内容相似。这也是为什么有人会用18号令来解决楼主文章里的问题之原因所在。
zzj0102: 终于回到楼主文章里的问题了!
18号令这部规章的名称是什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例中的招标项目是工程项目,如果把18号令这部规章的名称仔细读上10遍以上,就不会出现文 .. (2013-06-01 23:01)
zzj0102: 我非常相信您在16楼的发言,即虽然您从事的是政府采购工作,但您会经常去翻翻招标投标法。
我更欣慰的是能看到您在学习“两法”后的心得:从“两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了, .. (2013-06-01 22:20)
镇采:绝大多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的项目都没有进政府采购的笼子,您怎么说两法已经协调好了呢?我看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工程招标项目要多于政府采购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吧? (2013-06-02 09:32)
zzj0102:为什么政府采购行业会用18号令去解决工程招标的问题?是您所说的“法律法规没有整合协调好”,还是“有法不依”?如果是法律本身的问题,确实不该苛责;如果是执法的问题,还要求别人“理解万岁”? (2013-06-02 09:29)
镇采:我前面不是说了?其实政府采购只要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都应该遵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但财政部弄了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来(即18号令),您退一步想想,是不是让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有点神经错乱?
同样是政府采购项目、同样是采用招标投标 .. (2013-06-02 09:44)
镇采:我还是我原来的观点,在两法没有协调、整合好之前,永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13-06-02 09:50)
镇采:现在游离在政府采购市场之外的本应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项目,有没执行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
(2013-06-02 10:00)
zzj0102:这与探讨本主题帖中的案例是否能适用18号令处理有关吗?
(2013-06-02 10:06)
zzj0102: 您自己之前都非常清晰地表明了两法的管辖适用边界,现在又说两法没有整合好,永远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到底是您之前说的(即“两法有各自的管辖适用边界”) .. (2013-06-02 10:00)
zzj0102: 既然您自己都在指责财政部门出台什么18号令给招标采购活动添乱了,为什么我提出不应该用18号令来处理工程招标活动中的争议时,你还倡导让大家不应该苛责呢?
这不自相矛盾嘛!
&nbs .. (2013-06-02 09:52)
gzztitc:
本人对此结论,有些异议。
列为“实质性要求”,意味着不满足的话,就要“废标”——按照新的说法,就是“拒绝投标”;
身份证的检查,一般是在投标时,也就是递交投标文件时;或者稍后。
.......
列为“实质性要求”,意味着不满足的话,就要“废标”——按照新的说法,就是“拒绝投标”; |
财政部门责令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 |
bidboy:这样的事情讨论法规意义不大了,中国典型的是:法不如令,令不如规定,规定不如我说了算。尤其这种法无规定的事情,只能是进哪个庙门念哪本经了。 (2013-06-03 08:41)
zzj0102:这与探讨本主题帖中的案例是否能适用18号令处理有关吗?
(2013-06-02 10:06)
镇采:我说那么多,只是说明为什么在政府采购行业不拿招标投标法说事,指出根源而已。
我承认你在治标,但上层两法不协调整合,说再多也无济于事!
....... (2013-06-03 10:04)
zzj0102: 您自己之前都非常清晰地表明了两法的管辖适用边界,现在又说两法没有整合好,永远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到底是您之前说的(即“两法有各自的管辖适用边界”) .. (2013-06-02 10:00)
zzj0102: 我想重复一下:对于工程招标,特别是本主题帖中的案例,到底该适用什么法律规定是很清楚的事,不存在上层两法没有整合协调好的问题,问题出在我们执行层和操作层!
这是我对这个案例的处理方式进行批评的原因之一,也是您认为我在“苛责”人家的地方。
从您的回帖 .. (2013-06-03 10:25)
镇采:我从没有忽左忽右,只不过是左一点还是更左一点而已。 (2013-06-03 10:42)
zzj0102:镇采先生:
我们一直在探讨的是主题帖中的案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不可以适用18号令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答案都那么明显了,不知道您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反驳意见?
您现实中该听谁,该怎么做,那不是这个帖子要探讨的问题。您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只要您开心 .. (2013-06-03 10:43)
zzj0102:对,您非常可贵地找到了“治标”的好办法。——就是现实中这么做很普遍,大家都不应该去苛责!
存在即为合理!!如同您在9楼的发言中说的——“正常!!”
(2013-06-03 11:05)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大可将其归为“中国国情”。
不可否认,在招标采购领域,很多地方在做的未必是符合法规本意的,一些恪守法规要求的做法似乎又在现实中被撞得头破血流。面对无法逾越的“中国国情”,我们既不能脱离现实,横眉冷对一切,也切不可将所有的努力尝试归于无用,甚至一味屈从现实。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90]
但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125][s:56][s:33] |
二 而且 |
zzj0102:我说了那多次,就本主题帖这个案例,不存在两法需要整合的问题,问题出在法律执行过程,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您没看到吗?————别误导观众!
(2013-06-03 11:17)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大可将其归为“中国国情”。
不可否认,在招标采购领域,很多地方在做的未必是符合法规本意的,一些恪守法规要求的做法似乎又在现实中被撞得头破血流。面对无法逾越的“中国国情”,我们既不能脱离现实,横眉冷对一切,也切不可将所有的努力尝试归于无用,甚至一味屈从现实。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90]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 .. (2013-06-03 11:23)
zzj0102:主题帖中的问题,到底是“两法需要整合”的问题,还是“有法不依”的问题?
(2013-06-03 11:30)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 .. (2013-06-03 11:23)
gzztitc:对5楼,7楼网友:
文中所引18号令的56条 没有问题呀,请再核对 ……
对9楼的网友:
....... (2013-06-01 11:06)
镇采:我记得N多年前我刚进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时,做一工程项目时因看到政府采购法的第四条,故很勤劳的翻看招标投标法。您知道我得到的是什么吗?是几近训斥与嘲讽,政府采购看什么招标投标法?!
现在,我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资历,在现实工作中,采购工程时仍不可能完全遵照招标投标 .. (2013-06-0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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